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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保护补偿条例》6月1日起施行

日期:2024-04-19 16:43 来源:黑龙江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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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颁布《生态保护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条例》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保护补偿的规定、要求以及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以综合性、基础性的行政法规形式予以巩固和拓展,确立了生态保护补偿基本制度规则,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条例》共6章33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生态保护补偿的内涵。生态保护补偿是指通过财政纵向补偿、地区间横向补偿、市场机制补偿等机制,对按照规定或者约定开展生态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补偿的激励性制度安排。

二、明确工作原则。生态保护补偿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政府为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坚持统筹协同推进,坚持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领导,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

三、规范纵向补偿。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对开展重要生态环境要素保护以及在生态功能重要区域开展生态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补偿。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补偿资金及时补偿给开展生态保护的单位和个人;由地方政府统筹使用的资金,应当优先用于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治理和修复等。

四、完善横向补偿。鼓励、指导、推动生态受益地区与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等方式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对在生态功能特别重要的区域开展地区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的,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可以给予引导支持;对补偿机制建设取得显著成效的,国务院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可以在规划、资金、项目安排等方面给予适当支持。

五、鼓励引进市场机制补偿。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鼓励社会力量以及地方政府按照市场规则,通过购买生态产品和服务等方式开展生态保护补偿。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建立市场化运作的生态保护补偿基金,依法有序参与生态保护补偿。

六、强化保障和监督管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下达和核拨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对截留、占用、挪用、拖欠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资金的,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缓拨、减拨、停拨或者追回资金。生态保护补偿工作情况应当依法及时公开,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由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责任编辑:王乃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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