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黑财采投处〔2024〕46号
投诉人:黑龙江苏奥电梯安装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和街2号院4号楼1单元902室
被投诉人1:黑龙江中医药大学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和平路24号
被投诉人2: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130号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关于黑龙江中医药大学校园电梯更换采购及安装项目(项目编号:〔230001〕SC〔CS〕20240004)投诉事宜本机关已依法受理,主要投诉事项如下:
(一)“1.曳引机制动器质量保证,制动器的动作寿命符合国家标准200万次(含),得3分;每高出500万次(含)加1分,最多得6分,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不符合国家标准200万次以下不得分。2.轿门开门装置运行次数低于200万次(含),得3分;在200万次的基础上,每高出500万次(含)加1分,最多得6分,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这一项评审因素不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即使作为评审因素,分值设置高达12分,比重明显过高,不具有合理性。
(二)合同包1第33页第六章表三技术部分:“供应商需对技术参数逐条响应,满分18分。★星号技术参数负偏离,响应无效;非★星号技术参数每项负偏离扣2分,单项产品负偏离超过7项(含),响应无效。”这一评审标准存在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问题。
二、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要求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提供了书面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组织专家对投诉事项进行了审查。
(一)关于投诉事项(一)。经查证,竞争性磋商文件具体技术参数中要求“★2.18对主要部件要求:曳引机整机、控制柜整机、限速器、安全钳及门机、门系统为制造商自主生产的合格产品”,合格产品即包含了对“曳引机制动器的动作寿命、轿门开门装置运行次数”的要求。竞争性磋商文件技术部分评审标准将“曳引机制动器的动作寿命、轿门开门装置运行次数”作为评审标准,不违反《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中“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及第二十一条中“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的规定;另外,分值设置是采购人主体责任,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未对分值设置做出禁止性要求。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二)。经查证,竞争性磋商文件评审因素指标及评审标准的分值已量化且与评审因素相对应,不违反《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综合评分法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规定。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处理决定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一)(二)不成立。上述投诉内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规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4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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