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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36916951/2024-001035
  • 2024-04-10 12:18:44
  •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黑财采投处〔2024〕35号
  • 黑财会〔2024〕8号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黑财采投处〔2024〕35号

日期:2024-04-10 12:18 来源:黑龙江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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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黑龙江省梵宇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智谷二街3043号哈尔滨松北(深圳龙岗)科技创新产业园13栋2楼2148室

被投诉人1:黑龙江辰泰信德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利民路南S10栋101室

被投诉人2:黑龙江技师学院

地址: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文化路29号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关于黑龙江技师学院新能源汽车整车及其故障设置平台设备政府采购项目(项目编号:〔230001〕CTXD〔CS〕20230005)的投诉事宜,本机关已依法受理。主要投诉事项如下:

中标单位哈尔滨联嘉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虚假应标,应废标处理。

二、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要求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提供了书面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就中标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向产品制造商注册登记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广州市白云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进行了函询。

经核实,成交供应商哈尔滨联嘉科技有限公司在响应文件《小微企业声明函》中载明,所投产品的制造商为艾伦科技(广州)有限公司,从业人员为18人,营业收入为1432.04万元,资产总额为1401万元,属于微型企业。根据《广州市白云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关于协助核实艾伦科技(广州)有限公司中小企业相关信息情况的复函》,成交供应商哈尔滨联嘉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项目中提供的《小微企业声明函》内容并无不实。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处理决定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不成立。该投诉事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规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4年4月3日

责任编辑:王乃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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