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执行政府采购活动“承诺+信用管理”准入管理制度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优化我省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结合2022年我省政府采购项目“承诺+信用管理”准入管理制度试点经验,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全面执行政府采购项目“承诺+信用管理”准入管理制度,供应商承诺符合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资格条件即可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不再要求提供相关财务状况和缴纳税收等证明材料。
二、制定及修订依据
依照《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等文件规定。
三、主要内容
(一)承诺形式。供应商承诺制实行自愿原则,不愿承诺的供应商、不对社会公开的信息以及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承诺制的供应商,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二)承诺内容。包括: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等。
(三)承诺审查。包括: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委员会依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在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解密成功后通过大数据手段对供应商资格条件进行预审。对未通过审查且不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应作投标(响应)无效处理等。
(四)承诺责任。供应商应当对承诺内容及提供的审查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供应商作出虚假承诺,影响采购结果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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