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合同监督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3-11-10 09:02
来源:黑龙江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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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监督管理,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保护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修订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和《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三、修订内容
第三条由“黑龙江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与中标(成交)供应商之间签订、履行、变更、解除政府采购合同及履约验收、资金支付等行为,适用本办法”修订为“黑龙江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与中标(成交)供应商之间签订、履行、变更、解除政府采购合同及履约验收、资金支付等行为,适用本办法。”修改后表述更加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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