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细则依据和目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提升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政策质效,落实就业优先政策,支持重点群体就业创业,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投放,引导和鼓励农村金融机构强化农村金融服务,加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投放,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3〕75号)制定本细则。
二、政策主要内容
(一)政策惠及群体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高校在校生(本省政策突破)、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二)个人申请贷款条件
除助学贷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无其他贷款。
(三)小微企业申请贷款条件
1.属于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2.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3.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四)贷款额度、年限、次数、利率、申办
1.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
2.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4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3.享受贷款次数
个人和企业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4.贷款利率上限
创业担保贷款利率由借款人、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协商确定。贷款利率上限为LPR+150BPs,脱贫县(市)上限为LPR+250BPs。其中,LPR为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5.申办程序
银行、担保机构、社区都可申办创业担保贷款。人社部门审核创业担保贷款资格,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经办银行审核征信发放贷款。
(五)财政贴息、个人和企业承担比例
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其余部分由个人或小微企业承担。对高校在校生的个人和由其创办的小微企业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省级财政全额贴息。
(六)担保费用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创业担保贷款业务,可按合同约定向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收取担保费。当贷款期限超过一年以上时,贷款第一年的年化担保费率应不超过1%,后续年度年化担保费率应不超过0.5%。黑龙江省大学生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除外。
(七)风险分担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与市县担保基金合作开展业务的,应共同承担风险,按单笔贷款未偿还贷款本金(不含经办银行承担风险责任部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承担风险的比例应不低于80%,其余部分由市县担保基金承担。
(八)贴息分担
1.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创业担保贷款奖补资金承担全省实际贴息的50%,省级及市县分别承担实际贴息的25%、25%。对高校毕业生的个人和由其创办的小微企业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由黑龙江省大学生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办理担保的,中央和省级财政各承担应贴息资金的50%;由其他担保机构办理担保的,中央、省级和市县财政分别承担应贴息资金的50%、25%和25%。
2.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
3.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奖补资金中央、省级及市县分别承担奖补资金的50%、2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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