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近日,省财政厅出台了《黑龙江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对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管理工作予以规范。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今年9月,我省出台了《黑龙江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设立了总规模200亿元的龙江现代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按照黑龙江省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要求,省财政厅要及时出台务实管用的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办法,加强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全过程绩效管理,明确部门职责,以绩效约束基金运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在此背景下,省财政厅在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系统学习借鉴其他省市经验、广泛听取意见基础上,出台了《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六章三十四条,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提高财政出资效益的通知》(财预〔2020〕7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23〕32号)、《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转发〈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预〔2020〕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体现与时俱进,突出了可操作性和实用性,是我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全过程管理指导性文件。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制定依据、相关概念、评价对象、相关部门职责、评价的基本原则及依据。绩效评价遵循科学规范、公正公开、分类实施、激励约束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绩效评价的内容和指标体系。明确了绩效评价的内容和指标体系。确定政策引导性、管理规范性、财务效益性三类一级指标,以及对应的二级、三级指标体系。明确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和评级相结合的方式,评价等级一般划分为优、良、中、差四档。
第三章绩效评价的组织管理与实施。明确了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主体、评价程序、绩效评价报告应包含的内容及评价结果报送要求。
第四章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明确了基金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基金存续、改进管理、管理费计提等重要依据以及根据不同评价结果,具体的挂钩机制安排。
第五章监督管理。明确了绩效评价结果不影响基金尽职免责容错机制的实施以及监督管理等内容。
第六章附则。明确了引导基金设立前的存量省级政府投资基金有关处理安排;引导基金投资参股国家级基金的例外规定;办法的解释主体和生效日期等内容。
三、创新特点
一是强化基金全过程绩效管理。《管理办法》涵盖了基金设立前、投资期、退出期、退出后全生命周期的绩效管理,对不同阶段基金绩效评价作出不同的制度安排和管理要求,符合基金管理投资运作的实际需要。同时,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职责,形成有序分工、互相配合、各有侧重的整体管理架构。
二是形成统一的绩效指标体系。绩效指标体系是绩效管理的灵魂。《管理办法》在充分借鉴其他省份经验、广泛征询相关部门尤其是利益相关方意见的基础上,经多轮测算,形成了较为科学的绩效指标体系,为后续子基金设立确定绩效目标和指标提供了遵循。
三是体现领域阶段指标差异性。充分考虑不同行业领域基金、基金处于不同投资运作阶段的差异性,在遵循基本原则的基础上,设置了相对灵活的二级及三级绩效指标,最大程度真实反映和评价基金的管理和运作水平。
四是突出绩效激励约束机制。充分体现奖优罚劣和激励相容导向。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基金存续、改进管理、管理费计提等挂钩,以绩效约束基金运行,解决重设立轻管理问题,提高基金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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