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省级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担保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起草依据
为做好我省稳企稳岗基金担保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黑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担保贷款风险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黑金发〔2020〕12号)、《黑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2022年省级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担保贷款风险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黑财金〔2022〕44号)、《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黑龙江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关于印发〈2023年省级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担保贷款风险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黑财规〔2023〕2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包括总则,风险补偿对象和标准,风险补偿资金的封盘、申请、预拨、结算和追偿,以及风险补偿资金的管理、监督与绩效等。
(一)补偿对象。风险补偿政策实施期间,对银行机构向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发放贷款提供担保且发生代偿损失的融资担保及再担保的机构。
(二)补偿标准。担保贷款逾期60天时,按单笔贷款未偿还贷款本金金额,由风险补偿资金、贷款银行、融资担保机构按照7:2:1的比例分担,风险补偿资金承担70%。
(三)明确封盘期限以及审核确认流程,根据最终认定结果统计汇总各机构参与风险补偿的担保贷款金额、户数,确定各银行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的赔付上限。
(四)省财政厅每年按照预算安排,将风险补偿资金按比
例预拨给各融资担保机构。融资担保机构使用预拨资金进行代偿支付,不足部分由融资担保机构先行垫付,待项目审核后据实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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