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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1-09 10:57:52
  • 关于《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资产评估机构行政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关于《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资产评估机构行政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4-01-09 10:57 来源:黑龙江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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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依据

为加强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做好我省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以下简称《办法》)和《财政部关于做好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资〔2017〕2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19条,主要包括评估机构的法定形式、资产评估人员基本要求、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管理、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变更备案管理、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注销备案管理等。

(一)评估机构的法定形式。评估机构应当依法采用合伙或者公司形式,其中合伙制的评估机构应当有两名以上评估师,其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公司形式的评估机构,应当有八名以上评估师和两名以上股东,其中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二)资产评估人员基本要求。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包括资产评估师(含珠宝评估专业)和具有资产评估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的其他资产评估从业人员;资产评估师是指通过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组织实施的资产评估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加入资产评估机构,并且只能在一个资产评估机构从事业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与资产评估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建立社会保险缴纳关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人事档案存放手续。

(三)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管理。资产评估机构或分支机构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省财政厅备案,并提供资产评估备案表、营业执照、专业人员情况表、社保缴费复印件等内容。省财政厅自收齐备案材料在17个工作日内发布备案公告。

(四)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变更备案管理。资产评估机构或分支机构的名称、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法定代表人、合伙人、股东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财政厅办理变更备案手续,省财政厅自收齐备案材料在17个工作日内发布备案公告。

(五)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注销备案管理。已完成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有注销工商登记的、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主动要求注销备案情形之一的,省财政厅应当及时予以注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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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乃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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