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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4-03 01:52:45
  • 关于《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关于《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4-04-03 13:52 来源:黑龙江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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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细则》依据

为规范黑龙江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以下称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引导资金使用效益,推进科技创新,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3〕276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科技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19〕5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二、《细则》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引导资金的支持方向。引导资金支持以下方面:

一是重大科技任务。落实中央科技委员会决策部署在我省实施的重大科技任务。

二是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主要指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总体方案部署的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区域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跨区域科技创新合作,以及省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等。

三是科技创新基地建设。主要指根据本地相关规划等建设的各类科技创新基地。

四是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主要指结合本地实际,针对区域重点产业等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

五是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主要指聚焦探索未知的科学问题,结合基础研究区域布局,自主设立的旨在开展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

(二)确定引导资金的分配方式。引导资金中用于中央科技委员会部署在我省实施的重大科技任务资金,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科技部确定的支持项目直接分配下达。其余资金采用项目法方式分配。支持项目由省科技厅通过编制年度引导资金工作方案、征集项目、省直有关单位和市(地)推荐、组织专家评审等流程确定。省科技厅履行会议审定程序后,会同省财政厅报省政府批准后分配资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共同建立引导资金项目储备库,会同各市地提前做好项目储备,提升项目质量。

(三)明确引导资金的支出范围。引导资金的支出范围:

一是用于重大科技任务方向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是用于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方向资金,参照省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支出范围使用。

三是用于科技创新基地建设方向资金,可用于平台建设以及自主实施科研项目所需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等相关支出,不得用于平台日常运行所需水、电、暖、气等费用以及人员绩效支出。

四是用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方向资金,可用于成果转化平台建设以及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所需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等相关支出,不得用于平台日常运行所需水、电、暖、气等费用以及人员绩效支出。

五是用于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方向资金,参照省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支出范围使用。项目经费实行“包干制”管理。

(四)突出绩效目标管理。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督促指导科技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各级科技部门负责全过程绩效管理,组织开展引导资金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单位绩效自评价、部门绩效评价、评价结果运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各资金使用单位负责对照预算申报环节设定的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工作,及时开展绩效评价。

加强事中绩效运行监控。省科技厅在政策实施过程中,组织开展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双监控”,对监控中发现政策导向偏离绩效目标及管理漏洞,及时纠正偏差。

加强事后绩效评价。省科技厅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事后绩效评价工作,聚焦注重投入产出效益,对政策实施效果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双评价”,提升绩效评价质量和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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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乃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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