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 > 政策解读 > 文字解读

  • 736916951/2024-001167
  • 2024-04-28 02:22:13
  • 关于《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水利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关于《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水利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4-04-28 14:22 来源:黑龙江省财政厅
【字体:

一、政策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2〕81号)和《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黑发〔2019〕3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的出台旨在加强水利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水利改革发展。

二、管理原则

水利发展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负责管理。遵循事权清晰、权责匹配;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

三、支出范围

(一)水旱灾害防御支出。用于流域面积200至3000平方公里的中小河流治理,小型水库除险加固以及雨水情测报、大坝安全监测设施建设,山洪灾害防治,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等提升水旱灾害防御能力的相关支出。

(二)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支出。用于中型灌区建设及节水改造,小型水库及小型引调水工程等小型水源工程建设,水资源刚性约束与调度,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等促进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的相关支出。

(三)水资源保护与修复治理支出。用于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河湖水系连通整治复苏,水库河塘清淤,推行河湖长制强化河湖管护等加强水资源保护与修复治理的相关支出。

(四)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水利工作任务根据水利发展资金年度预算统筹安排。

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水利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征地移民、城市景观、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等经常性支出以及楼堂馆所建设支出。

四、部门职责

(一)省财政厅负责组织水利发展资金年度预算编制,下达资金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二)省水利厅负责组织水利发展资金支持的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核,项目审查筛选、项目监督等,研究提出年度资金分配和任务清单建议方案,制定项目管理办法,督促指导市县做好项目和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协同做好绩效管理工作。

(三)市县财政部门负责本区域水利发展资金预算按规定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督以及组织协调绩效管理总体工作,建立健全市县资金管理制度。

(四)市县水务部门负责本区域水利发展资金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实施和监督、资金管理、项目验收和预算绩效管理等具体工作,建立健全市县水利项目管理制度。

五、分配方法

水利发展资金采用因素法和定额测算分配,并可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财政投入、预算执行等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情况进行适当调节,体现激励导向。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明确的重点事项,实行项目管理,可根据需要采取定额测算和竞争性立项等分配方式。

因素法分配因素及权重如下:

(一)目标任务因素(权重90%)。以中央或省级确定的水利发展目标任务为依据,通过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明确的分市县任务量(或投资额)、基础资源数量以及项目实施进度等测算,并可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和水利发展实际需要适当调整。

(二)政策倾斜因素(权重10%)。以国家和省组织开展的相关绩效评价结果为主要依据,可综合考虑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结果、国家有关政策、水利部门专项激励等,结合目标任务因素加权测算,原则奖励绩效评价优秀市县,每县支出方向的奖励资金不超过按任务量核定资金的10%。

定额测算分配主要是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水利项目、已纳入国家项目规划必须实施的重点建设项目、跨地区跨流域等水利项目,由省水利厅科学设定相关立项条件,对符合条件的项目,采取“竞争和优中选优”方式,确定项目市县和建设项目,依据项目申报主体出具承诺,按照相关标准或比例实行定额补助。

省本级实施的项目,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根据工作任务量核定。

六、绩效管理

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实行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结果运用等全过程的绩效管理,绩效管理工作按照分级负责、权责统一、公平公正、程序规范的原则进行。各级财政部门、水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工作。省财政厅负责省级及以下绩效管理的总体组织和指导工作,省水利厅负责省级及以下绩效管理的具体组织、指导和实施工作;市县财政部门负责本市县绩效管理总体工作,市县水务部门负责本市县绩效管理具体工作。

六、监督管理

市县水务部门、财政部门,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等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一)市县水务部门应对其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负责并承担申报主体责任,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省水利厅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对于存在弄虚作假套取骗取水利发展资金的市县,一律追回资金并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二)省水利厅牵头负责水利发展资金的项目组织实施,督促指导省直有关单位和市县水务部门开展水利发展资金财会监督工作。省财政厅负责统筹做好水利发展资金分解下达,督促组织做好水利发展资金执行情况的财会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偏。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拨付水利发展资金。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专项资金。

(三)各级水务部门、财政部门应加强水利发展资金的监管。分配、管理、使用水利发展资金的部门、单位,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机关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

点击查看:通知原文

责任编辑:王乃强

【打印本文】 【关闭】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信息

主办单位:黑龙江省财政厅 邮政编码:150001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建设街146号 登记备案号:黑ICP备05002215号

黑龙江省财政厅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建设街146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2300000028    邮政编码:150001

备案序号:黑ICP备05002215号

黑公网安备 23010302000433号

智能问答机器人 hi! 我是智小龙
微信
手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