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地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加强地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决策部署,改善农场内公益基础设施,促进地方国有农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81号)《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黑财预〔2020〕30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黑政办规〔2020〕21号)等有关制度规定。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分级管理。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全省地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分配下达预算,组织指导和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市县财政部门和省直有关部门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等工作。市县财政部门和省直有关部门负责地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转移支付预算的分解下达、审核拨付、使用监督、预算绩效管理以及项目组织实施等工作,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负责。
(二)明确了资金使用范围。一是地方国有农场内的道路、边沟、桥涵、绿化、亮化、文化休闲广场、自来水改造等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二是地方国有农场内的公共厕所建设、场区内部及职工居住区内垃圾处理以及垃圾设备购置等项目建设。
(三)明确了资金测算分配因素。一是基础资源因素(含地方国有农场个数、农场农工人数、农场耕地面积等),权重为75%。基础资源因素以市县财政局和省直有关部门审核确认上报数据为准。二是绩效评价因素,权重为25%。绩效评价因素以省财政厅绩效评价考核结果为准。
(四)明确了项目实施责任主体。市县财政部门和省直有关部门是地方国有农场公益设施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地方国有农场公益设施项目实施和管理,指导地方国有农场编制公益设施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并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开展项目招投标或政府采购。
(五)明确了预算执行和监督。地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市县财政部门和省直有关部门负责全过程绩效管理,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等工作,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评价,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并于当年12月底前将绩效自评结果上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对各地自评结果进行审核汇总,形成整体自评报告,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