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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6-25 11:15:13
  • 关于《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关于《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4-06-25 11:15 来源:黑龙江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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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奖补资金管理,提高政策实施和资金使用质效,推动我省超低能耗建筑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23〕4号)、《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黑发〔2019〕30号)、《黑龙江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黑财预〔2022〕30号)、《黑龙江省超低能耗建筑产业发展专项规划(2022—2025年)》(黑工信原规联发〔2022〕2号)、《黑龙江省支持超低能耗建筑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黑工信原规联发〔2022〕3号)等有关规定。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及奖补资金定义。本

办法所称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是指按照黑龙江省超低能耗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及节能改造相关技术要求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认定的超低能耗建筑项目。本办法所称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全省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新材料、新技术应用等资金。

(二)明确了奖补资金管理职责。奖补资金由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共同负责管理。省财政厅负责审核奖补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奖补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市县财政部门加强预算管理和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确定示范项目及管理,组织申报、论证、评估、评审,建立示范项目库,根据评审结果提出示范项目年度奖补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督促建设单位开展第三方能效测评,组织开展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绩效自评、部门评价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负责组织项目专项验收、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并统一留存项目申报、评审及专项验收材料。

(三)明确了奖补资金的奖补条件和标准。关于奖补条件:项目应满足黑龙江省超低能耗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及节能改造相关技术要求。节能标准达到82%及以上。对市(地)级、县(市)级新建居住建筑项目和公共建筑项目的实施规模进行了明确。并要求项目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申请项目应已取得施工许可证,并自申报之日起两年内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否则取消示范资格。关于奖补标准:按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分类奖补,并分别对基础奖补,增加奖补,奖励总额进行了明确。

(四)明确了奖补资金的申报、审核和下达程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发布年度奖补资金项目申报通知,确定当年支持重点,明确申报范围、时间、条件、材料、绩效目标等要求。省直项目由省级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其所属单位项目申报材料并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县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市(地)、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交申报资料,经当地住建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报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对各地、各部门申报材料组织专家或委托符合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评审、论证及实地核实后,结合年度奖补资金预算安排,拟定年度超低能耗示范项目。对评审通过的示范项目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对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项目,确定为黑龙江省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每年11月底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下年度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建设工作要求以及有关审核或评审结果、绩效评价等情况,及时向省财政厅提出下年度奖补资金安排分配建议。省财政厅按照预算管理程序,于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的六十日内正式将补助资金下达到相关市(地)下、县(市)财政局和省直项目建设单位,同时抄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奖补资金实行“先预拨、后清算”,确定为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并取得施工许可后,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奖补条件及标准,先行预拨项目奖补资金60%,剩余资金待专项验收后根据绩效评估结果据实清算。

(五)明确了奖补资金的账务处理、绩效管理与监督管理。奖补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对奖补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和监督管理。办法对各级住建和财政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在绩效管理和监督管理过程中需完成的工作作出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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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乃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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