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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8-12 04:12:50
  • 关于《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关于《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4-08-12 16:12 来源:黑龙江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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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为规范湿地恢复费缴纳、使用及管理,加强我省湿地保护,根据《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15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制定依据

《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15号)等有关规定。

三、主要内容

本实施细则共六章二十二条,明确了我省湿地恢复费缴纳、入库、使用管理、法律责任等相关内容。具体包括:

(一)明确了缴纳主体。除因防洪、航道、港口或者其他水工程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及蓄滞洪区内的湿地外,经依法批准占用重要湿地,且没有条件恢复、重建的,占用单位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缴纳湿地恢复费。

(二)明确了征收主体。湿地恢复费征收主体为省林业和草原局。

(三)明确了征收标准。占用重要湿地的,缴纳标准为每平方米200元;占用重要湿地中的泥炭沼泽湿地的,按占用重要湿地征收标准的3倍执行。

(四)明确了征缴流程。省林业和草原局应当在占用单位依法获得占用重要湿地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审核同意的占用重要湿地实际情况,核算湿地恢复费征收额,并向占用单位开具湿地恢复费缴纳通知单。缴纳通知单应当载明占用重要湿地面积、类型、缴纳标准、缴纳金额、缴纳方式、缴纳地点等事项。占用单位应在收到湿地恢复费缴纳通知单的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缴纳湿地恢复费。

(五)明确了票据使用。征收湿地恢复费应当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类票据。

(六)明确了入库退库。湿地恢复费全额缴入省级国库。占用重要湿地项目未实施且未导致湿地面积减少或者质量下降,以及其他事项需要退付湿地恢复费的,占用单位向省林业和草原局提出退付申请。省林业和草原局审核后,按规定向省财政厅申请办理湿地恢复费退付手续。省财政厅收到退付申请后,应当及时办理收入退付手续。

(七)明确了使用管理。湿地恢复费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使用,列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入和支出分离制度,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或者坐支。

(八)明确了实施期限。本实施细则实施期限自2024年7月1日起至2029年6月3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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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乃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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