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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8-21 04:34:56
  • 关于《黑龙江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国库现金管理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关于《黑龙江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国库现金管理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4-08-21 16:34 来源:黑龙江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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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国库现金管理,实现资金保值、增值,集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地方国库现金管理试点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183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开展省级地方国库现金管理的通知》(财库〔2017〕8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国库现金管理的通知》(财办库〔2018〕7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省级国库现金管理相关定义。本实施细则所称省级国库现金,是指存放在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国库的省级财政资金。本实施细则所称省级国库现金管理,是指在确保国库现金安全和资金支付需要的前提下,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运用金融工具有效运作省级国库现金的管理活动。

(二)明确了省级国库现金管理职责。省级国库现金管理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操作,公开招标工作由黑龙江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组织实施,公开招标确认中标的存款银行后,黑龙江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与存款银行签订省级国库现金管理存款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根据黑龙江省财政厅委托办理招标结束后质押有关操作。

(三)明确了省级国库现金管理招投标流程。黑龙江省财政厅负责国库现金预测并根据预测结果商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制定国库现金管理操作计划。每月25日前,黑龙江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将下月操作计划分别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每次操作前5个工作日,将具体操作信息分别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每次公开招标前3个工作日,通过黑龙江省财政厅网站、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网站公告信息。招标完成当日公布经招标小组成员一致确认的结果。

(四)明确了省级国库现金管理单一存款银行存款比例。为确保省级国库资金安全,省级国库现金管理单期存款银行一般不得少于5家,单家存款银行当期存款金额不得超过当期省级国库现金管理总额的25%。单一存款银行存放的国库定期存款余额一般不得超过该银行一般性存款余额的10%,不得超过省级国库定期存款余额的20%。

(五)明确了省级国库现金管理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黑龙江省财政厅会同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对商业银行参与省级国库现金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对各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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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乃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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