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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进2014年市县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4-04-16 16:50 来源:黑龙江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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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县(市)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财政部关于深入推进地方预算公开工作的通知》(财预〔201436号)等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总体部署,现就进一步推进预算信息公开工作通知如下:

  一、公开主体

  预算信息公开的主体为负责编制政府或部门预算信息的单位或部门。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公开政府预算及“三公”经费汇总预算,并加强对各部门预算公开的业务指导;各部门负责本部门预算公开。市级财政负责所辖区预算公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公开范围

    除涉密部门外,所有使用财政拨款的部门和单位都应公开部门预算。除涉密内容外,所有使用财政拨款安排“三公”经费支出的部门和单位都应公开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

  三、公开内容及细化程度

  (一)政府预算公开。各级财政部门应将经同级人大批准的政府公共预算、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对下级的税收返还、转移支付情况的报告、报表,以及相关说明等全部公开。公开的政府预算要全部细化到支出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专项转移支付预算细化到具体项目。

  (二)部门预算公开。各部门应将同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表全部公开,包括本级预算和所属单位预算在内的汇总预算。除涉密内容外,部门预算要全部细化公开到支出功能分类项级科目。

(三)“三公”经费预算公开。各级财政部门公开本级“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总额和分项数额,对增减变化的原因进行说明。各部门公开本部门“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总额和分项数据,对增减变化的原因进行说明。应将“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细化公开为“公务用车购置费”和“公务用车运行费”。

  四、公开形式

  预算信息公开应当以政府或部门门户网站等为主要形式,保持长期公开状态。同时,要在同级政府或财政部门门户网站上设立预算公开专栏,集中公开政府预算、部门预算及“三公”经费预算等内容,方便查询监督。

  五、公开时间

  各市县要每年集中时间将政府预算、部门预算及“三公”预算等内容向社会公开,力争一天内公开完毕。预算公开时限为预算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三公”经费预算随同部门预算一并公开。

  六、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预算信息公开是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对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打造阳光财政,推进依法行政、建设廉洁政府具有重要意义。各市县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学习国家和省关于预算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掌握精神实质;要加强组织领导,扎实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稳步协调推进,不断增强预算信息公开工作时效性和主动性。

  (二)进一步健全公开机制。各市县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预算信息公开机制,及时制定预算信息公开工作方案,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省级做法和相关规定,明确政府预算、部门预算、“三公”经费预算公开的范围、公开口径,统一公开的具体格式,细化工作措施,平稳有序推进公开工作。

  (三)进一步夯实公开基础。各市县财政部门要认真扎实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基础工作,健全预算供给政策,完善定额标准体系,细化预算编制;强化预算执行,严格预算约束,严禁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三公”经费支出;认真研究细化预算编制的办法和决算执行相关口径,确保有机衔接;加强财政财务管理,规范统计口径,精准核实基础数据,真实、准确列报各项支出;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公务接待、因公出国(境)、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维护等各项制度规定,建立健全“三公”经费监管长效机制;完善预算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对涉密部门和涉密内容,要报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

  (四)进一步做好应急准备。预算信息公开工作具有较强政策性和专业性,社会关注度高、敏感性强,各市县财政部门要全面评估风险,找准风险点,制定应对措施,要及时向政府、党委汇报,加强与同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人大、审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认真督导预算单位妥善做好公开应急准备,注意收集梳理舆情反映,按规定程序回应社会关切,保障预算信息公开平稳有序推进。对于预算变动大、不同年度之间波动大等情况和项目,要提前做好数据核对、解释说明等工作。

  (五)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各市县财政部门要动态跟踪评估公开工作进展情况,加强公开工作的指导、督查。要健全预算信息公开定期报送机制,于10月底前,将主要包括工作概述、经验和问题、意见和建议、下一步工作计划等内容的《预算信息公开工作总结》上报省厅预算处。省厅将对各市、县(区)预算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检查结果纳入市县财政管理综合评价。

责任编辑:周已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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