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黑龙江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第三批)确认工作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各市(地)金融局(办、中心):
为做好我省第三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确认工作,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指引〉的通知》(财金〔2020〕31号)、《中国银保监会等七部门关于做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39号)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实行动态管理的要求,各地可新增或调整现有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本条件
(一)纳入条件
纳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设立,持有“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2.由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国有企业出资并实际控股;
3.以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为主要经营目标;
4.原则上开展住房置业担保、发行债券担保等特定业务的机构不纳入名单;
5.担保能力不足、违法违规经营、出现重大风险的机构暂不纳入名单。
(二)调整条件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调整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
1.不再由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国有企业出资并实际控股的;
2.出现应偿未偿、拒绝履约情况,严重损害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信誉的;
3.持续偏离支农支小定位,融资担保费率收取不符合政策规定,且经督促仍整改不到位的;
4.经营中违法违规、出现重大风险的;
5.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一致认为应当调整出名单的其他情况。
二、报送材料
(一)各级财政和金融监管部门报送材料
1.拟纳入名单须报送材料:拟确定纳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的正式文件(部门盖章),《拟纳入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有关情况统计表》(附件1),《拟纳入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汇总表》(附件2),由政府及其授权部门、国有企业出资并实际控股的佐证材料。附件1和附件2需加盖部门公章。
2.拟调整名单须报送材料:《拟调整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名单有关情况统计表》(附件3),各地确认意见(正式文件)和相关佐证材料。附件3需加盖部门公章。
(二)拟纳入机构应报送的材料:
1.由政府及其授权部门、国有企业出资并实际控股的佐证材料;
2.《拟纳入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有关情况统计表》(附件1);
3.营业执照副本、融资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和《公司章程》(均提供复印件);
4.经审计的2021年度财务报告;
5.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机构情况简介,包括法人治理结构、组织架构、人员情况、业务风险管理情况、体系建设等情况;
7.与银行机构合作,落实银担风险分担机制、及时足额承担风险责任等有关协议、证明材料、业务台账等;
8.其他需要报送的相关资料。
三、报送方式
各级财政局和金融局(办、中心)负责对机构报送材料进行初步确认并出具意见,按照本通知的报送要求,于10月31日前报送至省财政厅和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结合报送情况,省财政厅将联合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对拟纳入(调整)名单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进行确认并将名单在省财政厅的官方网站予以公示。
省财政厅联系人:王浩禹,联系电话:0451-53626581;邮箱:hljcztgjjr@163.com。
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联系人:刘明,联系电话:0451-82802053,邮箱:dfjrjgyc@163.com。
附件:1.拟纳入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名单有关情况统计表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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