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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日期:2021-04-25 10:09 来源:黑龙江省财政厅
【字体: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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