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日期:2021-04-25 10:09
来源:黑龙江省财政厅
【字体:
大中小】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