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财政厅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试行)》《黑龙江省财政厅行政裁量权基准清单(试行)》的通知 黑财规〔2024〕1号
日期:2024-02-20 15:37
来源:黑龙江省财政厅
【字体:
大中小】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厅直各单位:
按照《黑龙江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7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新修订的《黑龙江省财政厅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黑龙江省财政厅行政裁量权基准清单(试行)》(以下简称《清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应当根据各自法定职权,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制定财政行政裁量权相关制度;暂未制定的,可参照《办法》及《清单》执行。
《办法》及《清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1年。期间,省财政厅将对《清单》实施动态管理,不定期对其作出修订或补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财政厅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试行)〉和〈黑龙江省财政厅行政裁量权基准清单(试行)〉的通知》(黑财规〔2023〕27号)同时废止。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4年2月20日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