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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农业科学院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业科技创新跨越工程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财规〔2024〕3号
  • 黑财规〔2024〕3号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农业科学院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业科技创新跨越工程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财规〔2024〕3号

日期:2024-04-16 14:14 来源:黑龙江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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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业科学院所属各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农业科技创新跨越工程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黑龙江省农业科技创新跨越工程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农业科学院

2024年4月16日

附件

黑龙江省农业科技创新跨越工程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业科技创新跨越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增强农业科技创新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黑龙江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农业科技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科技创新跨越工程项目资金(以下简称农业创新工程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农业科技创新自主研发方面的资金。农业创新工程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业创新工程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科学院,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坚持绩效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管理使用范围

第四条农业创新工程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农业关键技术攻关项目。主要为聚焦我省农业生产和国民经济发展中地位显著、作用突出、影响深远的领域,在种质资源创新利用、黑土保护与利用、作物提质增产增效、畜禽健康养殖、农产品精深加工与质量安全、智慧农业与农机装备等方面开展重大、重点关键技术攻关与技术集成示范推广,解决技术瓶颈问题,支撑现代农业产业发展。

(二)杰出及优秀青年项目。杰出青年项目用于支持42岁以下的博士或具有正高级职称的青年科研人员;优秀青年项目用于支持38岁以下的硕士或具有中级职称的青年科研人员,开展农业科技基础创新研究。

(三)其他重点项目。主要用于支持保障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农业科技创新方面其他重点工作等。

第五条农业创新工程资金使用应当按照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原则,不得碎片化安排资金。应强化部门联动,对设立项目进行交叉检验,避免所属单位申报项目重复获得财政资金支持。

第六条农业创新工程资金不得用于设备费、间接费用,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业科技创新无关的支出。

第七条农业创新工程资金实施主体是省农业科学院及附属事业单位,支持对象主要为从事农业科研的一线工作人员。

第三章资金分配和预算下达

第八条农业创新工程资金分配以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以及相关工作规划或实施方案为依据。黑龙江省农业科学院在编制农业创新工程资金规划或实施方案时,应充分征求省级财政部门意见。

第九条农业创新工程资金采取项目法测算,重大关键技术攻关项目、杰出及优秀青年项目和其他重点项目测算方法为通过竞争性评审确定。

第十条农业创新工程项目资金由省农科院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明确资金支持范围、项目申报指南,项目任务指标、申报条件、评审程序;由省财政厅商省农业科学院共同选择第三方组建团队评审项目,实行背对背不见面评审,确保按照从优、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确定项目。

第十一条农业创新工程资金可根据绩效评价结果、预算执行情况、资金管理情况、审计监督发现问题等因素进行适当调节,进一步突出激励导向。

第十二条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省级预算后,省财政厅及时告知省农业科学院,省农业科学院按照国家或省委、省政府关于农业科技创新方面的具体要求、相关规划,会同省财政厅提出资金分配的初步意见、绩效目标等,履行报省政府审批程序。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批复意见,及时分解下达资金和相关绩效目标。

第四章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农业创新工程资金按照资金投入与任务相匹配原则进行使用管理,并实施年度动态调整。不得与其他渠道安排的科研资金进行整合,不得超出计划任务范围安排资金。

第十四条农业创新工程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业务费、劳务费等直接费用。

(一)业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二)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第十五条省财政厅督促省农业科学院及其附属事业单位严格按照项目内容和批复的预算使用资金,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农业创新工程资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省财政厅和省农业科学院应结合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合力加快项目研发和资金拨付进度。省农业科学院及附属事业单位根据项目研发进度和完成情况,凭审核确认后的材料履行单位报销手续,向省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支付申请,财政部门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省农科院应当组织核实、检查资金支出执行情况,督促检查项目任务指标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

第十八条农业创新工程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项目资金,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五章绩效管理

第十九条省财政厅负责督促指导省农业科学院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省农业科学院负责农业创新工程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按照《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黑龙江省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部门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十条加强事前绩效目标管理。省农业科学院根据政策目标和行业领域发展方向,组织设定可量化、可衡量、可定性并且符合行业特点以及具备产出效果的绩效目标,作为绩效管理的必要性条件。产业化项目应设置产出刚性指标,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和投入产出比,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设定不合理且未按要求调整的,不得进入资金分配流程。

(一)产出指标:包括创制育种材料、审定品种、获得植物新品种权、筛选主推品种、研制配套生产技术、获得奖项、发表学术论文等。

(二)效益指标:包括支撑企业或合作社实现产值、示范推广面积、实现成果转化收入等。

(三)满意度指标:包括科研人员、农民等满意度调查。

第二十一条加强事中绩效运行监控。预算执行中,省财政厅、省农业科学院按要求开展绩效监控,对创新工程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监控,每季度至少监控一次,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二十二条加强事后绩效评价。预算执行结束后,省农业科学院要按照要求开展自评,聚焦投入产出效益,对政策实施效果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双评价”,提升绩效评价质量和实效,并将自评结果报送省财政厅。评价结果分为四档,其中:90(含)-100分为优、80(含)-90分为良、60(含)-80分为中、60分以下为差。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形成绩效评价闭环管理机制。对于产出效益未达到预期的,对政策延续实施的必要性开展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提出应用措施。评价结果为优的项目,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可相应提高预算安排额度;评价结果为良的项目,可保持不变;评价结果为中的项目,减少预算或优化调整;评价结果为差的项目,终止项目并收回结余资金,并视情况按照不低于项目预算金额50%的比例统筹单位资金。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申报单位、省级主管部门、第三方评审机构等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一)申报单位应对其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负责并承担申报主体责任,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省级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对于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单位,一律取消资格,追回资金,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二)省农业科学院牵头负责政策兑现的组织实施,履行财会监督责任。省财政厅负责统筹做好政策资金保障和分解下达,督促组织做好政策执行情况的财会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偏。省农业科学院附属事业单位应当及时支付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专项资金。

(三)第三方机构评审要实施全程操作留痕,做到相关操作记录可查询、可追溯,确保评审过程的客观性和规范性,评审结果作为项目立项的重要参考。省财政厅、省农业科学院要对第三方评审过程进行跟踪监督,对评审结果必备材料进行检查,确保评审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第二十五条省农科院及所属院所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农业创新工程项目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科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施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原《黑龙江省农业科学院农业科技创新跨越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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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乃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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