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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黑财采投处〔2023〕112号

日期:2023-12-14 09:56 来源:黑龙江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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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东方万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哈平路132号

被投诉人: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130号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关于哈尔滨商业大学校园物业服务项目(项目编号:〔230001〕SC〔GK〕20230060)投诉事宜本机关已依法受理,主要投诉事项如下:

我公司投标文件“技术方案”得分67.36分,总分为70分,经我公司对投标文件技术部分《项目方案》反复、逐一核对,投标文件完全满足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评审要求。不应该存在扣分情形,为此提出投诉。

二、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要求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提供了书面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组织专家对投诉事项进行了审查。

经查证,投诉人(东方万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投标文件“项目方案”中第227页、第241页、第242页分别存在“智能防疫快递柜:南二区食堂内20平方米区域快递柜”“校园乱摆乱卖行为的相关处罚,包含警告、罚款、没收物品、责令整改”“对于乱涂鸦和乱画的行为,应当先清理掉涂鸦和绘画作品,并处以罚款”的表述,上述内容存在需要提供服务的智能管理相关区域不存在、物业公司无权进行处罚的问题,属于公开招标文件评审标准中“不符合本项目采购需求”的情形。第268页、第328页、第1390页分别存在“对进入交警总队人员进行登记”、“外埠项目(银行支行)”的表述,上述内容存在提供服务的地点错误的问题,属于公开招标文件评审标准中“地点区域错误”的情形。第1106页针对本项目制定的节能环保建设性方案,存在所提供的方案中无环保建设性方案的问题,属于公开招标文件评审标准中“内容缺失”的情形。评标委员会部分专家对以上情形予以扣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规定。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监督检查

本机关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启动了监督检查程序,发现本项目评审委员会部分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对投诉人(东方万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中标供应商(和信行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投标文件的审查,均存在应扣分未扣分的情形,主要表现为:投标文件内容前后逻辑错误、地点区域错误、内容缺失、不符合本项目采购需求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四款“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的规定,本项目评标委员会评审意见无效。

四、处理决定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不成立。该投诉内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规定,驳回投诉。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本项目评标委员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规定,其评审意见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或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3年12月13日

责任编辑:王乃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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