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是省政府经济宏观调控的综合职能部门。
主要职能是:
1.贯彻执行国家财税方针政策;根据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研究拟订财政发展规划、财政改革方案及其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各项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经济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牵头组织实施全省财源建设工作。
2.起草财政、税收、财务、会计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制定有关规范性文件。
3.承担省本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省本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省本级和全省年度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完善省对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4.负责地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拟订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制度和政策;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制定彩票管理政策和有关办法,管理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5.组织制定地方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全省国库管理工作,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负责拟订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
6.拟订有关地方性税收法规、规章实施细则和提出税收政策调整方案;根据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安排,提出全省税收收入计划;根据国家授权,提出税种增减、税目税率调整、减免地方所得税和对全省财政影响较大的临时特案减免税的建议。
7.负责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制定需要全省统一规定的配置标准和有关政策;管理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收支。
8.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省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和办法,收取省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制定并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按规定管理部分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按规定管理资产评估工作。
9.负责办理和监督省本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省政府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制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负责农业开发管理工作。
10.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省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支出;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省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
11.依法拟订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防范财政风险;统一管理政府的内外债务;负责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和财务监管的相关工作。
12.负责管理全省的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
13.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
14.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