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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黑财采投处〔2024〕33号

日期:2024-04-02 14:01 来源:黑龙江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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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哈尔滨菱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紫园路2-5号

被投诉人: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130号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关于黑龙江中医药大学校园物业服务采购(项目编号:〔230001〕SC〔GK〕20230102)投诉事宜本机关已依法受理,主要投诉事项如下:

(一)我公司投标文件“技术部分”不应该存在扣分情形,为此提出投诉。

(二)评审专家对中标公司哈尔滨市鑫三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评审过程中,对已量化的评分项打分有应扣未扣的情况,为此提出投诉。

二、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要求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提供了书面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组织专家对投诉事项进行了审查。

(一)关于投诉事项(一)。经查证,本项目采购文件要求的服务内容为:(一)室内公共区域保洁服务;(二)室外公共区域道路、人行道板的日常保洁、清扫服务;(三)冬季清冰雪服务;(四)日常绿化养护服务;(五)膳食中心物业服务;(六)校园生活垃圾外运服务;(七)其他物业范畴内的服务工作。投诉人(哈尔滨菱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技术部分“服务方案”中未提供“冬季清冰雪服务、其他物业范畴内的服务工作”两项服务的重点、难点分析及响应措施,评标委员会按照采购文件详细评审表“服务方案”中“投标人根据本项目特点提供服务方案”“每缺少1项或每有1项不符合项目实际扣4分”的评审标准予以扣分合理。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二)。经查证,本项目采购人为中医药大学,中标供应商(哈尔滨市鑫三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投标文件第190页“各项服务的重点、难点分析及响应措施”中存在“按照《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冬季清冰雪工作实施细则》中第五条清雪标准和要求执行”的表述,属于公开招标文件评审标准中“不符合项目实际”的情形。评标委员会部分专家对以上表述存在应扣分未扣分的情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规定。据此,投诉事项成立。

三、监督检查

本机关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启动了监督检查程序。

经查证,投标供应商哈尔滨徐虎(上海)物业经营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好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黑龙江诚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黑龙江弘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技术部分“服务方案”中均未提供“冬季清冰雪服务、其他物业范畴内的服务工作”两项服务的重点、难点分析及响应措施,不符合采购文件详细评审表技术部分“服务方案”的评审标准,评标委员会部分专家存在应扣分未扣分的情形;黑龙江弘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技术部分“服务承诺”中未提供“突发事故处理及重大活动应急承诺”,不符合采购文件详细评审表技术部分“服务承诺”的评审标准,评标委员会部分专家存在应扣分未扣分的情形。以上情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规定。

四、处理决定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一)不成立。该投诉内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规定,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二)成立。本项目评标委员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规定,其评审意见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本项目评标委员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规定,其评审意见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4年3月29日

责任编辑:王乃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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