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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黑财采投处〔2024〕40号

日期:2024-04-16 17:07 来源:黑龙江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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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黑龙江中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创新城创新创业广场4号楼(世泽路689号)21层2107-1号

被投诉人1:东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松梅路恒大御景湾二期F2栋1-3层01号

被投诉人2:鑫兴茂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规划133路

被投诉人3:哈尔滨龙通水暖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和平路79号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关于黑龙江中医药大学供热、蒸汽及热水管道与设施维修维护劳务用工服务项目(项目编号:〔230001〕DXGC〔CS〕20230010)投诉事宜本机关已依法受理,主要投诉事项如下:

(一)被投诉人2未按照规定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二)被投诉人2无法达成本项目要求的最低服务人数,实质上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三)被投诉人3无法达成本项目要求的最低服务人数,实质上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四)招标文件商务部分对业绩的要求提供开标日前近3年的类似项目业绩,我公司已按要求提供类似业绩合同,中标结果公示后我公司业绩分数为0分,因此我公司对磋商过程的公正、公平性提出投诉。

二、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要求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提供了书面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

(一)关于投诉事项(一)。经查证,竞争性磋商文件明确本项目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有关规定,以及向“哈尔滨市松北区工业信息科技局”函询证实,成交供应商(鑫兴茂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属于小型企业,因该企业不属于规上企业,统计部门不掌握该企业数据,投诉人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数据提起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二)(三)。经查证,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中小企业声明函》中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为上一年度数据,投诉人依据2022年度从业人员数据证实成交供应商(鑫兴茂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他供应商(哈尔滨龙通水暖服务有限公司)2023年度从业人员人数不满足本项目的最低服务人数要求缺乏事实依据。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四)。经查证,投诉人(黑龙江中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响应文件中提供了8份业绩合同,其中有1份合同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商务部分“业绩”中“提供开标日前近3年的类似项目业绩,每提供1项得4分”的评审标准,应得4分,投诉人(黑龙江中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综合分应为88分。据此,投诉事项成立。

三、处理决定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一)(二)(三)不成立。上述投诉内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规定,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四)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重新计算投诉人(黑龙江中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得分后,本项目的评审排名顺序不变,投诉事项(四)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4年4月15日

责任编辑:王乃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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