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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黑财采投处〔2024〕41号

日期:2024-04-16 10:26 来源:黑龙江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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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碧桂园大道1号405、307、203室、9楼展馆

被投诉人: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130号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关于佳木斯大学校区物业及安保服务(项目编号:〔230001〕SC〔GK〕20230093)投诉事宜本机关已依法受理,主要投诉事项如下:

(一)和信行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中“从业人员175人”,“属于小型企业”与该公司实际从业人数、企业规模不符。和信行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为享受价格评审优惠扶持政策,谋取中标。提供虚假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属于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行为;

(二)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和信行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技术分得分均为满分82分,我司认为评标委员会对和信行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投标文件审查中存在应扣分未扣分的情形。

二、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要求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提供了书面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组织专家对投诉事项进行了审查。

(一)关于投诉事项(一)。经向“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函询,其复函为“按照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财政部下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中第五条‘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局数据为依据’。我局向市统计局致函,商请协助通过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查询和信行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的企业经营情况及类型划分。经市统计局查询,该企业规模属于小型企业。来函中提到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情况,市统计局按照国家统计局相关文件要求,无法提供”。因统计数据不予公开,投诉人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数据提起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二)。经查证,中标供应商(和信行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软件著作权授权许可使用合同》,不是软件著作权证书扫描件;提供的“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证书发证机构为“人力资源职业技能指导中心”,不属于执业资格证书;未提供物业服务所需设备、工具耗材等购买发票,上述情形不符合采购文件技术部分、商务部分的评审标准,评标专家存在应扣分未扣分的情形。此外,本项目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对天津豪斯特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江苏银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泰豪企业孵化有限公司、山东明德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万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技术部分评审中,均存在应扣分未扣分、不应扣分给予扣分的情形。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规定。据此,此部分投诉事项成立。

经查证,深圳市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投标文件符合采购文件技术部分评审标准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对其评分合理,不存在应扣分未扣分的情形。据此,此部分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处理决定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一)不成立。该投诉内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规定,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二)部分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其评审意见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4年4月16日

责任编辑:王乃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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