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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黑财采投处〔2024〕42号

日期:2024-04-19 10:27 来源:黑龙江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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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吉林泰豪企业孵化有限公司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泰豪深蓝国际3号楼2层206室

被投诉人: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130号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关于佳木斯大学校区物业及安保服务(项目编号:〔230001〕SC〔GK〕20230093)投诉事宜本机关已依法受理,主要投诉事项如下:

(一)中标供应商和信行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微声明函标注从业人员175人,远远不能满足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具体技术(参数)要求)第八部分其他要求第5条最低用工人数汇总共计535人的实质性要求,不满足第四章(具体技术(参数)要求)”,且中标供应商不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属于虚假投标,应取消中标资格。

(二)中标供应商和信行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涉嫌提供虚假数据,属于虚假投标。

(三)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站查询,中标供应商和信行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不具有招标文件第六章评审表三详细评审表第46页商务部分智能化管理要求的“物业信息管理平台软件、智能化安保巡查系统、物业设施设备智能化管控系统、机械化保洁功能管理软件、突发信息系统报送软件、品质核查软件、核查考勤信息软件、人员管理功能软件等,投标人合法取得该软件(或系统)的软件著作权证书”。而中标供应商商务得分满分,因此中标供应商涉嫌提供虚假著作权证书,商务部分该项3分不应得满分。请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详细核查中标供应商提供的软件著作权证书真实性。

(四)中标供应商和信行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不具有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证书,不满足招标文件技术标准与要求,因此涉嫌提供虚假证书,请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详细核查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证书的真伪,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无在本企业缴纳连续一年的社保(五险),请核查该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证书及是否在该企业缴纳具有近期连续一年缴纳社保(五险)证明。

(五)招标文件第六章评审表三详细评审表技术部分第46页中“人员要求”评审标准,要求提供拟派项目经理、拟派保洁主管、拟派绿化主管、拟派工程主管、拟派安保主管等管理人员证书查询及职业资格证书官网查询和近期连续一年社保证明材料,要求提供电工、维修工、保安、消控人员近期连续3个月社保证明材料,经我公司了解,中标供应商不具有上述人员的缴纳五险的社保材料和拟派人员相关证书官网查询截图,属于虚假应标,不应此项得满分,请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详细核查。

二、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要求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提供了书面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组织专家对投诉事项进行了审查。

(一)关于投诉事项(一)。经查证,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项目《中小企业声明函》中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为2022年度数据,投诉人依据2022年度数据证实中标供应商(和信行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不满足2023年项目的用工人数要求缺乏事实依据。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二)。经向“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函询,其复函为“按照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财政部下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中第五条‘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局数据为依据’。我局向市统计局致函,商请协助通过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查询和信行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的企业经营情况及类型划分。经市统计局查询,该企业规模属于小型企业。来函中提到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情况,市统计局按照国家统计局相关文件要求,无法提供”。因统计数据不予公开,投诉人提供的相关数据缺乏事实依据。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三)。经查证,中标供应商(和信行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软件著作权授权许可使用合同》,未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供软件著作权证书扫描件,不符合采购文件商务部分“智能化管理”的评审标准,评标专家存在应扣分未扣分的情形。此外,本项目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对中标供应商(和信行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天津豪斯特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江苏银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泰豪企业孵化有限公司、山东明德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万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技术部分评审中,均存在应扣分未扣分、不应扣分给予扣分的情形。以上情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规定。据此,投诉事项成立。

(四)关于投诉事项(四)。经查证,中标供应商(和信行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证书发证机构为“人力资源职业技能指导中心”,不属于执业资格证书,不符合采购文件“拟派消防主管”的评审标准,应被扣除相应的分值;中标供应商(和信行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持证人为郑*,经向“哈尔滨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和“哈尔滨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函询,其复函证实郑*依法缴纳了社会保障资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生育)保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规定。据此,投诉事项部分成立。

(五)关于投诉事项(五)。经向哈尔滨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和哈尔滨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查询,中标供应商(和信行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拟派项目经理李**、保洁主管孙**、绿化主管魏**、工程主管杨**、安保主管毕**等管理人员及电工田**、宗**,维修工魏**、宋**,保安员吴**、田**,消控人员符**、李**均依法缴纳了社会保障资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规定,不存在虚假承诺的情形;中标供应商(和信行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已提供上述人员的《注册物业管理师资格证书》《高级清洁管理师证书》《园林工程师证书》《电气工程高级工程师证书》《保安员职业资格证书》《电工职业资格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消防设施操作员证书》,符合采购文件要求。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处理决定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一)(二)(五)不成立。上述投诉内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规定,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三)成立、投诉事项(四)部分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其评审意见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4年4月19日

责任编辑:王乃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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