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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黑财采投处〔2024〕47号

日期:2024-04-23 10:44 来源:黑龙江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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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黑龙江田昇晟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保障华庭12栋6号(1层商业)

被投诉人1:宜国发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群力第四大道399号汇智广场中楼401室

被投诉人2: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

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新风路5号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关于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2024年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内业测试化验仪器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230001〕GFCG〔GK〕20240001)投诉事宜本机关已依法受理,主要投诉事项如下:

中标单位提供的第3项产品“无机离子分析仪”的制造商步琦实验室设备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第4项产品“全自动石墨消解仪”的制造商北京普立泰科仪器有限公司、第15项产品“瓶口分液器(最大25mL)”的制造商群安科学仪器(浙江)有限公司,这3家单位经营范围中并不包括生产这些产品的相关信息。中标单位上海西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应取消其中标资格并移交财政部门处理。

二、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要求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提供了书面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

经查证,中标供应商(上海西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所投产品“无机离子分析仪”(品牌:步琦、规格型号:K-365)的制造商为“步琦实验室设备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经向该公司函询,其复函为“函件中提及的产品‘无机离子分析仪’(品牌:步琦、规格型号:K-365)为我公司生产制造的产品”;所投产品“全自动石墨消解仪”(品牌:普立泰科、规格型号:PT60)的制造商为“北京普立泰科仪器有限公司”,经向该公司函询,其复函为“函件中提及的制造商为北京普立泰科仪器有限公司的产品‘全自动石墨消解仪’(品牌:普立泰科、规格型号:PT60)是我公司生产制造的产品”;所投产品“瓶口分液器(最大25mL)”(品牌:群安、规格型号:DA-30ML)的制造商为“群安科学仪器(浙江)有限公司”,经向该公司函询,其复函为“函件中提到的瓶口分液器(最大25mL)为我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标供应商(上海西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以上产品不属于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及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事项,不应以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生产能力。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处理决定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不成立。该投诉内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规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4年4月22日

责任编辑:王乃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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