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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黑财采投处〔2024〕120号

日期:2024-09-02 10:06 来源:黑龙江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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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哈尔滨汇合源通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宁南路3号1单元5层22号

被投诉人:中资国际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市辖区经开区南岗集中区汉水路76-6号软件园二期A栋1-2层17号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关于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射频等离子体手术系统采购项目(项目编号:〔230001〕zzgj〔CS〕20240027)(采购公告发布日期:2024年5月12日;采购项目评审日期:2024年5月23日;采购结果公布日期:2024年5月23日)的投诉事宜,本机关已依法受理。主要投诉事项原文引用如下:

(一)产品“射频等离子体手术系统”中标人“鹤岗市医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下文简称中标人)所响应的品牌型号为“司迈SM10”不满足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

(二)中标公司鹤岗市医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法人吴春艳所投资的黑龙江省龙之饮饮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2月27日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失信惩戒对象”、被限制高消费。且中标公司鹤岗市医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李勇建为黑龙江省龙之饮饮品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中标人不具备参与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的资格。

二、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要求被投诉人及成交供应商对投诉事项提供了书面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对相关供应商进行了调查取证,向行政管理部门发函进行调查核实,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一)关于投诉事项(一)。经查证,本项目磋商文件详细评审表(表三)“参数响应部分”中评审标准为“产品完全满足招标文件所有技术参数要求的得40分;高于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的不加分;每有一项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及要求的扣4分(五项负偏离即为无效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详细评审表(表三)的评审标准及《评审详情表》,经专家评审核实,本项目成交供应商鹤岗市医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响应产品“司迈SM10”主载频率是375KHZ+10%,不满足磋商文件“技术标准与要求”5中“1.4工作频率技术参数:工作频率≤300KHz”的要求,磋商小组已按评审标准对该项技术参数扣4分,该部分投诉事项不成立。此外,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司《关于产品协助调查的复函》(械注〔2024〕488号)及相关证明材料、成交供应商响应产品“司迈SM10”的生产厂家珠海市司迈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黑龙江财政厅调查取证函答复》及相关证明材料,经专家评审核实,成交供应商响应产品“司迈SM10”不满足磋商文件“技术标准与要求”8中“1.7阻抗显示:0-999Ω,阻抗侦测和自动能量检测技术。具有热损毁深度监控系统,对治疗深度进行实时检测反馈、达到预设置消融深度和治疗范围自动提示操作者(要求在设备上有对应显示界面)”的要求,该项技术参数应扣4分,但磋商小组未对此项进行扣分,该部分投诉事项成立。据此,该投诉事项部分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二)。经查证,成交供应商鹤岗市医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原财务负责人为李永建,与黑龙江省龙之饮饮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永建为同一人。黑龙江省龙之饮饮品有限责任公司及李永建个人并未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根据本项目磋商文件资格性审查表(表一)评审标准以及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和《信用中国》网站上查询到的相关信息,经专家评审核实,成交供应商鹤岗市医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吴春艳未被列入失信企业名单及限制消费人员名单,该公司具备参与黑龙江省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据此,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处理决定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投诉事项(一)部分成立。该部分投诉内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该部分投诉事项成立,鹤岗市医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否则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投诉事项(一)部分不成立,投诉事项(二)不成立。相关投诉内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规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4年8月31日

责任编辑:王乃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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