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黑财采投处〔2024〕121号
投诉人:黑龙江省华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光华小区31栋2单元1层1号
被投诉人1:黑龙江职业学院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7号
被投诉人2: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130号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关于黑龙江职业学院水暖综合维修,一校区综合维修改造房屋修缮,二校区综合维修改造房屋修缮,清华楼屋面钢结构加固工程(后勤)政府采购项目(项目编号:〔230001〕SC〔CS〕20240184)(包1)(采购公告发布日期:2024年7月1日;采购项目评审日期:2024年7月16日;2024年7月17日发布成交结果公告)的投诉事宜,本机关已依法受理,投诉事项原文引用如下:
海南大东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根本通不过资格性审查阶段,其响应文件应为无效响应文件,同时也是废标文件,其中标结果也无效。
二、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要求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提供了书面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并向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了函询。
经核实,成交供应商海南大东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注册登记地为“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其响应文件中提供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资质项中包含“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字样。经向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函询,其复函证实海南大东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真实有效,且具备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上述情形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包1)资格性审查表“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的资格要求。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此外,投诉书中提出“怀疑该单位不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未依法提出质疑。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和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驳回投诉。
三、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内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规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4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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