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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黑财采投处〔2024〕122号

日期:2024-09-09 10:35 来源:黑龙江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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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大庆远佳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奥龙小区D01-2-401

被投诉人1:哈尔滨腾睿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外包园A1-3

被投诉人2:东北石油大学

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学府街99号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关于东北石油大学2024年离退休活动中心等塑钢窗更换及零修工程项目(项目编号:HLJGCYB07000000ZZ20241769737)(采购公告发布日期:2024年7月30日;采购项目评审日期:2024年8月2日;采购结果发布日期:2024年8月2日)投诉事宜本机关已依法受理,投诉事项简要概括如下:

(一)中标供应商将投标文件(包含投标文件及中小企业声明函)分别上传到政府采购网服务工程超市系统后并再次整体提交成功仅用时1秒,正常操作是不可能完成,只有采用不正当手段或使用非法购置的特殊软件上传,对此提出投诉。

(二)中标单位项目经理王志刚有在建工程,在建工程是在政府采购网上查询到,大庆市世纪阳光学校消防设施及安全隐患综合维修工程,发布中标时间:2024年7月5日16:21:33。中标单位共计有三个建造师,一个市政工程专业,两个建筑工程专业,中标供应商在2024年7月份累计中标20多个项目,建造师无法分配,具体中标项目名称及时间我已提供见附件1。

(三)中标单位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与四天前中标项目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不一致,存在弄虚作假。

二、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要求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提供了书面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组织专家对投诉事项进行了审查。

(一)关于投诉事项(一)。经查证,黑龙江锦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黑龙江省政府采购服务工程网上超市上传响应文件操作正常,未发现采用不正当手段或使用非法购置的特殊软件上传文件的情形,有关法律法规未禁止潜在供应商使用软件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行为,投诉人也未提供成交供应商使用“不正当手段”或“非法特殊软件”的实施依据。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二)。经核实,询价文件资格性审查表中对供应商委派项目经理的要求是“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注册建造师及以上执业资格,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未担任其他任何在建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须提供没有在建工程承诺书”。黑龙江锦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5日被确定为“大庆市世纪阳光学校消防设施及安全隐患综合维修工程项目”(项目编号:〔230601〕QC〔TP〕20240035)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中提供的相关材料标明项目经理为王志刚(注册证书号:黑2232016202217530),采购人为大庆市世纪阳光学校。黑龙江锦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投诉回复函》附件1《更换项目经理说明》证实,该公司由于人员调动,原项目经理王志刚不再担任以上项目经理一职,项目经理由黑龙江锦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张雨、二级建造师担任。黑龙江锦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更换项目经理的行为,不符合《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管理办法》(黑建规〔2023〕2号)第十六条第三款中可以更换项目经理的情形。黑龙江锦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王志刚(注册证书号:黑2232016202217530)为项目经理对本项目进行响应的行为,不符合询价文件其他特殊资格条件中“未担任其他任何在建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需提供没有在建工程承诺书”的资格要求。据此,投诉事项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三)。经查证,投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黑龙江锦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提出质疑,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款“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规定,驳回投诉。

三、处理决定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一)不成立。该投诉内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规定,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二)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事项(三)予以驳回。该投诉内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情形,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4年9月7日

责任编辑:王乃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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