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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黑财采投处〔2024〕138号

日期:2024-09-30 09:48 来源:黑龙江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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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定州市佳洋体育用品经营部

地址:河北省定州市庞村镇大西丈村9队28号

被投诉人:大庆师范学院

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西宾西路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关于大庆师范学院音乐教学仪器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230001〕QC〔CS〕20240031)(采购公告发布日期:2024年8月1日;采购项目评审日期:2024年8月14日;采购结果发布日期:2024年8月14日)投诉事宜本机关已依法受理,投诉事项简要概括如下:

采购文件中“跨界钢琴”满足国产和相关参数要求的产品指向唯一品牌“雅马哈”。采购人未对我方质疑进行正面答复,对此进行投诉。

二、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要求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提供了书面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

根据被投诉人(大庆师范学院)提供的《提出投诉事项回复函》,说明在开展采购活动前经过市场调研,有“格瑞特跨界钢琴、阿波罗跨界钢琴、天歌跨界钢琴”能够满足采购文件中“教师跨界钢琴”的具体技术参数要求。经向以上三个品牌钢琴制造商“浙江友谊电子有限公司、一诺音乐器(上海)有限公司、武汉天歌电子有限公司”函询,复函均证实其公司制造的产品能够满足采购文件中“教师跨界钢琴”的具体技术参数要求。以上情形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处理决定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不成立。该投诉内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规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4年9月29日

责任编辑:王乃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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