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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黑财采投处〔2024〕157号

日期:2024-10-31 11:01 来源:黑龙江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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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沈阳诺泽厨具有限公司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十三纬路37号(4-12)

被投诉人1:黑龙江省博物馆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红军街64号

被投诉人2: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130-6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关于黑龙江省博物馆新馆后勤保障设施设备采购项目(包1)(项目编号:〔230001〕SC〔CS〕20240297)(采购公告发布日期:2024年8月14日;采购项目评审日期:2024年8月27日;采购结果发布日期:2024年8月27日)投诉事宜本机关已依法受理,投诉事项原文引用如下:

(一)采购人未在质疑回复期限内回复,现提出投诉。

(二)中标产品1-104单门消毒柜(型号RTP340型)的制造厂商山东宇王厨业有限公司未取得有效期内消毒产品卫生许可证。

(三)中标产品1-63烘手器(型号M-2008C)的制造厂商温州市莫顿(浙江)实业有限公司未获得以上产品相应品牌型号的CCC认证证书。

(四)中标产品1-47高压锅(型号AJ-45L)的制造厂商永康市安玖工贸有限公司未获得以上产品相应品牌型号的CCC认证证书。

二、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要求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提供了书面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组织专家对投诉事项进行了审查。

(一)关于投诉事项(一)。经查证,投诉人于2024年9月4日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2024年9月14日作出质疑回复,已超出法定质疑处理期限。以上情形违反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的规定。据此,投诉事项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二)。经查证,成交供应商(黑龙江文信科技有限公司)响应文件中明确“单门消毒柜(品牌:宇王,规格型号:RTP340型)”,制造商为山东宇王厨业有限公司。被投诉人在《投诉回复函》中提供了该公司在有效期内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经全国消毒产品网上备案信息服务平台查询,以上证书内容真实有效。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三)。经查证,成交供应商(黑龙江文信科技有限公司)响应文件中明确“烘手器(品牌:莫顿,规格型号:M-2008C)”,制造商为温州市莫顿(浙江)实业有限公司。被投诉人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了该产品有效期内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经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官网查询,以上证书内容真实有效。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四)关于投诉事项(四)。经查证,成交供应商(黑龙江文信科技有限公司)响应文件中明确“高压锅(品牌:安玖,规格型号:AJ-45L)”,制造商为永康市安玖工贸有限公司。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的公告(2023年第36号)中《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范围,该产品不在目录内,无需办理《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处理决定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一)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此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事项(二)(三)(四)不成立。上述投诉内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规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4年10月30日

责任编辑:王乃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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