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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黑财采投处〔2024〕158号

日期:2024-10-31 11:18 来源:黑龙江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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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黑龙江省冰凇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中国工艺文化创意园.黑龙江(外滩1898)一期A1栋1单元2704号

被投诉人1:黑龙江彰晟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经开区南岗集中区龙坤花园C座16层6号

被投诉人2: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130-6号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关于黑龙江大学JZ24005教学仪器(电子工程)(项目编号:〔230001〕SC〔TP〕20240035)(采购公告发布日期:2024年7月9日;采购项目评审日期:2024年7月26日;采购结果发布日期:2024年7月26日)投诉事宜本机关已依法受理,投诉事项简要概括如下:

(一)黑龙江彰晟科技有限公司没有提供高性能计算机的品牌型号,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二)黑龙江彰晟科技有限公司回复了关于品牌商标的说明和提供了制造商具备生产能力的声明函,但没有对我方要求的复核“中标供应商是否真实地提供了货物合法来源渠道证明,中标供应商和生产制造商提供的三年免费保修的售后服务承诺函的真实情况”这个要求进行实质性明确回复。

二、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要求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提供了书面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

(一)关于投诉事项(一)。经查证,成交供应商(黑龙江彰晟科技有限公司)响应文件中明确所投产品“物联网AI综合实训台”及“AI智能家居实训套件”配备的高性能计算机(品牌:惠普,型号:HP280G9E),制造商为惠普(重庆)有限公司。经向该公司函询,其复函证实成交供应商(黑龙江彰晟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项目中所提供的“HP280G9E”是惠普产品规格型号。以上情形符合采购文件符合性审查表技术部分实质性内容中“如所投标的为货物类项目:明确所投标的的产品品牌、规格型号”的规定。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二)。经查证,成交供应商(黑龙江彰晟科技有限公司)响应文件中明确所投产品品牌均为“琛硕”,制造商为天津琛硕科技有限公司,同时提供了该公司出具的《合法来源渠道证明函》《售后服务承诺书》。经向该公司函询,其复函证实《合法来源渠道证明函》《售后服务承诺书》系该公司出具,内容真实有效。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处理决定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一)(二)不成立。上述投诉内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规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4年10月30日

责任编辑:王乃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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