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黑财采投处〔2024〕159号
投诉人:哈尔滨铂帆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红旗大街235号天洋华府小区1栋15层B号
被投诉人:黑龙江卓越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泰山路198-8号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关于黑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网络综合布线工程实训室综合布线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230001〕ZYGC〔XJ〕20240002)(采购公告发布日期:2024年8月21日;采购项目评审日期:2024年8月26日;采购结果发布日期:2024年8月26日)投诉事宜本机关已依法受理,投诉事项简要概括如下:
代理机构答复内容为“哈尔滨铂帆科技有限公司在响应文件技术偏离表中第十四项产品(响应文件72页)产品品牌、规格型号写成定制,没有写产品品牌、规格型号,不符合询价文件中技术部分实质性内容1.明确所投标的的产品品牌规格型号”,但是在本项目结果公告中可以看到,成交供应商青岛讯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响应文件的产品13、集成吊顶14、实训室环境建设辅材的规格型号也写的是定制(后附网站截图),同理也应为不符合“询价文件中技术部分实质性内容1.明确所投标的的产品品牌规格型号”这一要求,评审结果也应与我公司一致,为未通过符合性审查。而不应区别对待评审导致我公司不符合,青岛讯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却成交,对此提出投诉。
二、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要求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提供了书面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组织专家对投诉事项进行了审查。
经查证,成交供应商(青岛讯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响应文件中将“吊灯(包含高亮LED长条一体机化日光灯)、实训室环境建设辅材(包含超五类网线、配套水晶套、线管、扎带、标签、2.5平方护线套、配套插排等)”产品品牌响应为“迅驰”,规格型号响应为“国标定制”,不符合询价通知书符合性审查表技术部分实质性内容中“明确所投标的的产品品牌、规格型号”的规定,响应文件应为无效。据此,投诉事项成立。
三、处理决定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本项目合格供应商不符合法定数量,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4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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