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黑财采投处〔2024〕160号
投诉人:沈阳美厨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十三纬路37号(4-12)
被投诉人1:黑龙江省博物馆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红军街64号
被投诉人2: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130-6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关于黑龙江省博物馆新馆后勤保障设施设备采购项目(包1)(项目编号:〔230001〕SC〔CS〕20240297)(采购公告发布日期:2024年8月14日;采购项目评审日期:2024年8月27日;采购结果发布日期:2024年8月27日)投诉事宜本机关已依法受理,投诉事项简要概括如下:
(一)结果公告中的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的没有规格,投标文件实质上是无效的投标文件,同时也是废标文件,中标结果也无效。
(二)中标人投标文件中标的液压升降平台车,提供的该标的不具备国家相关行政许可规定及要求,属于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其投标文件应为无效投标文件,同时中标结果也无效。
(三)中标人投标文件中标的小型叉车,提供的该标的不具备国家相关行政许可规定及要求,属于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其投标文件应为无效投标文件,同时中标结果也无效。
二、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要求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提供了书面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组织专家对投诉事项进行了审查。
(一)关于投诉事项(一)。经查证,成交供应商(黑龙江文信科技有限公司)响应文件“技术偏离表”“分项报价明细表”以及相关佐证材料中已明确所投产品的规格型号,符合采购文件符合性审查表技术部分实质性内容中“货物类项目:明确所投标的的产品品牌、规格型号”的规定。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二)。经查证,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中明确所投产品“液压升降平台车(品牌:易尔拓,规格型号:JF-PT)”制造商为保定捷丰起重机械制造有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条第三款“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的规定,以及《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该产品不属于目录范围,无需办理《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三)。经查证,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中明确所投产品“小型叉车(品牌:航叉,规格型号:CPD-20)”制造商为邢台航叉叉车制造有限公司。被投诉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该公司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特种设备型式试验合格证》,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政务服务平台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办公室官网查询,以上证书内容真实有效,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处理决定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一)(二)(三)不成立。上述投诉内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规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4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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