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黑财采投处〔2024〕161号
投诉人:黑龙江省天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农田街59号泰山家园4栋1楼11号
被投诉人:黑龙江鼎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
区西站大街、和谐大道、哈尔滨大街、武威路围合区域第S2栋1-2层04号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关于黑龙江省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农业微生物种质资源库建设改扩建项目-微生物种质资源库扩容、基因编辑及理化性质测定仪器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230001〕DTZBZC〔GK〕20240001)(包2)(采购公告发布日期:2024年7月17日;采购项目评审日期:2024年8月7日;采购结果发布日期:2024年8月7日)投诉事宜本机关已依法受理,投诉事项原文引用如下:
(一)成交供应商(北京兴百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第4项产品“全光谱分光光度计”,型号为“K8500C”(制造商为北京凯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现实和官网真实存在的产品型号为“K5800C”,中标型号与实际型号不符,由此可见,不符合本项目公开招标文件第六章评审部分表二符合性审查表“技术部分实质性内容:1.明确所投标的产品品牌”的要求,应属于无效投标。另外,其行为涉嫌提供虚假信息和虚假响应,进行谋取中标,应属中标成交无效。
(二)成交供应商(北京兴百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第7项产品“光照培养箱”,制造商为“宁波东南仪器有限公司”,所提供的品牌为“东南仪器”。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进行查证,其实际注册商标品牌为“东器”,中标产品品牌“东南仪器”与其制造商商标注册品牌“东器”不一致。由此可见,不符合本项目公开招标文件第六章评审部分表二符合性审查表“技术部分实质性内容:1.明确所投标的产品品牌”的要求;不满足采购项目必须提供所投产品品牌规格型号并作为符合性审查条件的要求。该制造商名下并无“东南仪器”品牌,应属于无效投标。另外,其行为还涉嫌提供虚假信息和虚假响应,进行谋取中标,应属中标成交无效。
(三)成交供应商(北京兴百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第8项产品“旋转蒸发仪”,制造商为“上海爱朗仪器有限公司”,所提供的品牌为“东京理化”,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进行查证,其实际注册商标品牌为“EYELA”,中标产品品牌“东京理化”与其制造商商标注册品牌“EYELA”不一致。由此可见,不符合本项目公开招标文件第六章评审部分表二符合性审查表“技术部分实质性内容:1.明确所投标的产品品牌”的要求;不满足采购项目必须提供所投产品品牌规格型号并作为符合性审查条件的要求。该制造商名下并无“东京理化”品牌,应属于无效投标。另外,其行为还涉嫌提供虚假信息和虚假响应,进行谋取中标,应属中标成交无效。
(四)成交供应商(北京兴百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第9项产品“高通量微生物生长分析系统”,制造商为“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提供的品牌为“宁波新芝”,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进行查证,其实际注册商标品牌为“新芝”,中标产品品牌“宁波新芝”与其制造商商标注册品牌“新芝”不一致。由此可见,不符合本项目公开招标文件第六章评审部分表二符合性审查表“技术部分实质性内容:1.明确所投标的产品品牌”的要求;不满足采购项目必须提供所投产品品牌规格型号并作为符合性审查条件的要求。该制造商名下并无“宁波新芝”品牌,应属于无效投标。另外,其行为还涉嫌提供虚假信息和虚假响应,进行谋取中标,应属中标成交无效。
(五)成交供应商(北京兴百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第13项产品“水平电泳设备”,制造商为沈阳优耐科技有限公司,品牌为“优尼徕”,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进行查证,沈阳优耐公司实际并不具有“优尼徕”商标品牌,并且该商标品牌也不是真实存在的,存在虚假杜撰的情形。由此可见,不符合本项目公开招标文件第六章评审部分表二符合性审查表“技术部分实质性内容:1.明确所投标的产品品牌”的要求;该制造商名下并无“优尼徕”商标,应属于无效投标。另外,其行为还涉嫌提供虚假信息和虚假响应,进行谋取中标,应属中标成交无效。
(六)成交供应商(北京兴百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第13、14项产品“水平电泳设备”和“垂直电泳设备”,制造商为“沈阳优耐科技有限公司”,通过“企查查、天眼查”等平台查证,该单位所属行业属性为“服务业”并不具有“制造业”属性,其本身并不属于制造商,而且经营范围中也并不包括生产电泳产品的相关信息。由此可见,不符合本项目公开招标文件第六章评审部分表二符合性审查表“技术部分实质性内容:1.明确所投标的产品品牌”的要求;不满足采购项目必须提供所投产品规格型号并作为符合性审查条件的要求,应属于无效投标。另外,其行为还涉嫌提供虚假信息和虚假响应,进行谋取中标,应属中标成交无效。
二、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要求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提供了书面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
(一)关于投诉事项(一)。经查证,中标供应商(北京兴百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明确所投产品“全光谱分光光度计(品牌:凯奥,规格型号:K8500C)”,制造商为北京凯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向该公司函询,其复函证实以上型号产品为其制造,以上情形符合招标文件符合性审查表技术部分实质性内容中“明确所投标的的产品品牌”的规定,投标文件有效,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二)。经查证,中标供应商(北京兴百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明确所投产品“光照培养箱(品牌:宁波东南,规格型号:ZDN-500F-4S)”,制造商为宁波东南仪器有限公司。经向该公司函询,其复函证实以上产品注册商标为“”,品牌为“宁波东南”。以上情形符合招标文件符合性审查表技术部分实质性内容中“明确所投标的的产品品牌”的规定,投标文件有效,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三)。经查证,中标供应商(北京兴百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明确所投产品“旋转蒸发仪(品牌:东京理化,规格型号:N-1300)”,制造商为上海爱朗仪器有限公司。经向该公司函询,其复函证实以上产品注册商标为“”,产品品牌为“东京理化”。以上情形符合招标文件符合性审查表技术部分实质性内容中“明确所投标的的产品品牌”的规定,投标文件有效,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四)关于投诉事项(四)。经查证,中标供应商(北京兴百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明确所投产品“高通量微生物生长分析系统(品牌:宁波新芝,规格型号:MGC-200)”,制造商为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向该公司函询,其复函证实以上产品注册商标为“”,品牌为“宁波新芝”。以上情形符合招标文件符合性审查表技术部分实质性内容中“明确所投标的的产品品牌”的规定,投标文件有效,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五)关于投诉事项(五)。经查证,中标供应商(北京兴百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明确所投产品“水平电泳设备(品牌:优尼徕,规格型号:YN-midiDNA)”,制造商为沈阳优耐科技有限公司。经向该公司函询,其复函证实以上产品品牌为“优尼徕”,该产品未注册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的规定,本项目所采购的“水平电泳设备”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申请注册商标,不属于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且品牌与注册商标并非是同一概念。以上情形符合招标文件符合性审查表技术部分实质性内容中“明确所投标的的产品品牌”的规定,投标文件有效,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六)关于投诉事项(六)。经查证,中标供应商(北京兴百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明确所投产品“水平电泳设备(品牌:优尼徕,规格型号:YN-midiDNA)、垂直电泳设备(品牌:优尼徕,规格型号:YN-miniPro)”,制造商为沈阳优耐科技有限公司。经向该公司函询,其复函证实以上两款产品均为该公司生产。上述产品不属于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及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事项,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有关规定,不应以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生产能力。以上情形符合招标文件符合性审查表技术部分实质性内容中“明确所投标的的产品品牌”的规定,投标文件有效,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处理决定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一)(二)(三)(四)(五)(六)不成立。上述投诉内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规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4年11月1日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