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黑财采投处〔2024〕163号
投诉人:上海灵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泗砖路639号10幢201室-69
被投诉人1:哈尔滨铁道职业技术学院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哈南第二大道20号
被投诉人2:黑龙江省汇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丽顺街7号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关于哈尔滨铁道职业技术学院交通智慧物流运作仿真实训室项目(项目编号:〔230001〕HZGL〔CS〕20240006)(采购公告发布日期:2024年8月8日;采购项目评审日期:2024年8月19日;采购结果发布日期:2024年8月19日)投诉事宜本机关已依法受理,投诉事项简要概括如下:
(一)北京络捷斯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存在虚假应标违法违规行为。采购文件要求产品“智慧生产可视化终端”需满足“加电状态下安装或拆卸OPS时,须提供安全预警提示,要求操作人员断电操作,从而保证人员及设备的安全。(采购文件中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带有CNAS章的检测报告和含有安全预警提示界面的整机照片)”。而根据厂家加盖公章出具的检测报告来看,检测报告中并不存在该要求内容。在质疑回复中,成交供应商提供的检测报告与投诉人所提供的一样,并不存在该项技术功能。
(二)本项目采购产品“智能手持终端”技术要求“可以和生产物流运作系统及备品备件库存管理系统集成使用,保障生产工序正常进行”。其中该要求中提到的“生产物流运作系统及备品备件库存管理系统”,在本次采购项目中并没有这两个系统,却要求智能手持终端与这两个系统集成使用。上述需求存在歧义、重大缺陷,使得投诉人无法准确核算成本,影响投诉人对投标报价的判断,进而影响投诉人的投标结果,对投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三)本项目所采购产品“配件库搬运机器人、智慧生产可视化终端”技术要求不合理,市场上根本没有任何一家公司产品型号能完全满足。采购文件中多款产品打着硬件产品的名称却将不相关的软件系统作为技术要求合并一项采购,此内容不合理以及成交供应商所提供的中标产品型号仅为硬件产品型号,不包含软件功能要求,成交供应商存在虚假应标。
二、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要求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提供了书面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组织专家对投诉事项进行了审查。
(一)关于投诉事项(一)。经查证,成交供应商(北京络捷斯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响应文件中提供的博鼎实华(北京)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经向该检测机构函询,其复函证实《检测报告》第13页载明“OPS接口:开机状态下安装或拆卸OPS时,会自动弹出异常提示”的内容,能够满足“加电状态下安装或拆卸OPS时,须提供安全预警提示,要求操作人员断电操作,从而保证人员及设备的安全”的参数要求,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二)。根据被投诉人1提供的《情况说明》,采购文件中关于“智能手持终端”中“质保1年,可以和生产物流运作系统及备品备件库存管理系统集成使用,保障生产工序正常进行”的参数要求,是要求潜在供应商所投产品与采购人现有的生产物流运作系统及备品备件库存管理系统集成使用,是“智能手持终端”的一项参数要求。以上情形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的规定,不存在采购文件有歧义及重大缺陷,影响投标人报价的情形。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三)。经查证,本项目采购的产品“配件库搬运机器人”和“智慧生产可视化终端”主要用于教学使用,为师生提供虚实结合的实践教学环境,采购的硬件需配套软件使用,才能满足实际需求。以上情形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规定。且成交供应商(北京络捷斯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响应文件中明确所投产品“配件库搬运机器人(品牌:旷视,规格型号:MegBot-T800)、智慧生产可视化终端(品牌:华为,规格型号:IHB2-86SU)”,同时提供了“智慧物流规划仿真系统V1.0”“智慧生产物流管控系统V1.0”软件产品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以上两款软件产品的著作权人即是成交供应商(北京络捷斯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上情形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处理决定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一)(二)(三)不成立。上述投诉内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规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4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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