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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黑财采投处〔2024〕164号

日期:2024-11-06 11:25 来源:黑龙江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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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大庆市玮恒经贸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大庆高新区湖滨教师花园E42-12

被投诉人:大庆市府正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外包园A4楼2单元501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关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食堂食材配送政府采购项目(项目编号:ZC〔2024〕007号)(采购公告发布日期:2024年9月9日;采购项目评审日期:2024年9月14日;采购结果发布日期:2024年9月14日)的投诉事宜,本机关已依法受理。主要投诉事项原文如下:

大庆市玮恒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参加的在黑龙江省政府采购服务工程超市发布的项目编号:ZC〔2024〕007号,项目名称: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食堂食材配送项目,采购单位: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采购代理机构:大庆市府正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评标过程中因“报价不符”被否决投标资格,因本公司投标文件及报价函完全响应比价文件要求,为此本公司不接受此废标理由。

二、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要求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提供了书面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

经查证,本项目比价公告中已载明报价方式为百分比。《比价文件》第三章供应商须知第6条已明确“本项目报价方式为:☑费率/折扣报价”,此条款“内容与要求”的第3项规定“线上报价和响应文件内所报价格必须一致、相符,否则视为响应无效”。《比价文件》第五章响应文件格式中《报价函》要求响应供应商填写“总报价(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明细报价表》要求响应供应商填写“单价”与“合计”等信息,均未要求响应供应商填写具体金额。投诉人在服务工程超市线上填写的报价为97.00%,其上传的响应文件中《报价函》和《明细报价表》填写的报价信息均为“776000.00元”,评审小组依据《比价文件》第三章供应商须知第6条的规定对其响应文件作出响应无效处理。据此,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处理决定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不成立。该投诉事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规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4年11月5日

责任编辑:王乃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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