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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属科研院所科研业务费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财规〔2024〕16号
  • 黑财规〔2024〕16号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属科研院所科研业务费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财规〔2024〕16号

日期:2024-08-23 16:00 来源:黑龙江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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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有关部门、有关省属科研院所:

现将《省属科研院所科研业务费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4年8月23日

省属科研院所科研业务费项目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新时代加快推动创新龙江建设的意见》(黑发〔2023〕10号)要求,进一步提高科研业务费项目资金使用效能,提升省属科研院所科技创新能力,发挥省属科研院所在科技自立自强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及省科研项目管理、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省属科研机构预算管理体制变化,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研业务费项目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省属自然科学类科研院所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加强优秀科研团队建设和人才培养,围绕支撑“4567”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聚焦破解新兴产业、重点产业发展中关键核心技术和共性技术问题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科研业务费项目实行专家评审制度,按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省财政厅委托第三方机构具体组织实施项目评审工作。根据专家最终评审结果,省财政厅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下达项目经费。

负责组织项目评审工作的第三方机构,应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科研项目管理规定,制定具体的项目评审方案,报省财政厅批准后实施。项目评审按照科学、可行、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进行,每年评审一次。

第四条科研业务费项目重点支持研发能力强、基础条件好、学科专业具有优势的科研团队,省属科研院所科研业务费项目具体分为A、B、C三类。

A类:聚焦我省新兴产业振兴,在数字技术、生物技术、智能装备、现代农业、生命健康、新能源、新材料等领域,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的研究项目。

B类:面向我省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有助于提高科研院所符合职能定位、代表学科发展方向、实现前瞻布局与行业发展规划目标,在省内重点产业领域及所属行业开展基础性、支撑性共性技术攻关的研究项目。

C类:支持具有一定发展潜力和研发能力的优秀青年科技人员,开展对本学科、本领域有较大影响的基础研究项目。

每年各类项目支持立项的数量及强度,结合财力以及项目申报评审结果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条根据项目特点,省属科研院所科研业务费项目可采取“公开竞争”“定向委托”方式组织遴选。

(一)公开竞争。采取“竞争、择优”作为遴选项目团队的普遍性要求,面向省属科研院所发布指南,组织专项进行评审,择优遴选项目并给予资金支持。

(二)定向委托。对于科研院所承担重要科研攻关任务、建设重大科技创新平台、省领导批示重点支持等强化项目的综合论证,可在一定范围内采取定向委托方式委托科研院所并予以资金支持。

第六条省属科研院所主管部门是科研业务费项目管理的责任部门,项目申报时需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主管部门主要对所属科研院所申报项目的必要性和行业应用技术需求提出指导审核意见。项目批复立项后,主管部门与项目承担科研院所签订项目任务书,报省财政厅备案。项目实施期满后,主管部门对科研院所项目绩效自评价结论提出审核意见。

第七条科研业务费项目的开支范围,按照国家及省有关科研经费管理规定以及项目任务书管理使用,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分摊院所公共管理和运行费用(含科研房屋占用费),不得开支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确保经费规范合理使用。

第八条科研院所应当按照国家科研信用制度的有关要求,建立科研业务费项目的科研信用制度,并按照国家统一要求纳入国家科研信用体系。

第九条项目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使用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均属国有资产,应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管理。科研业务费项目形成的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规定开放共享。

第十一条科研业务费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任务目标完成并通过综合绩效评价后,结余资金由科研院所按照科研业务费项目的管理和要求,统筹用于本单位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科研院所应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同时,加强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转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结余资金超过两年未使用的,作为以后年度项目立项支持的重要参考。

第十二条省财政厅负责督促指导主管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过程绩效管理,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部门绩效评价等绩效管理工作。省属科研院所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评价工作,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一)加强事前绩效目标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设定可量化、可衡量、可定性并且符合行业特点以及行业产出效果的绩效目标,将包含但不限于发表论文质量、产出高水平成果、科研院所创新水平等个性化指标纳入绩效指标体系,作为纳入预算的前置要件。

(二)加强事中绩效运行监控。主管部门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可开展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双监控”,对监控过程中发现政策导向偏离绩效目标及管理漏洞,及时纠正偏差。

(三)加强事后绩效评价。主管部门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事后绩效评价工作,聚焦注重投入产出效益,对政策实施效果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双评价”,提升绩效评价质量和实效。健全评价指标体系,将包括但不限于发表论文质量、产出高水平成果等个性化指标作为产出效益评价重点。省财政厅将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把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对于经费使用效益不高的省属科研院所将视情况压减资金。

(四)在项目绩效自评价的基础上,省财政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科研业务费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方面考核项目目标和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成果效益和组织管理等;经费管理使用方面主要考核预算执行和经费开支合规性等。项目综合绩效评价方式分为:会议方式绩效评价和材料审核方式绩效评价两种。

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结论分为通过、未通过和结题三类。按期保质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和任务,为通过;因非不可抗因素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和任务,为未通过;因不可抗因素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和任务的,按结题处理。未按任务书约定按期提交绩效评价材料的,提供的文件、资料、数据存在弄虚作假的,项目承担科研院所或个人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并造成重大影响的,不配合综合绩效评价工作或逾期不开展项目绩效自评价的,均按未通过处理。

对项目绩效自评价及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结论为结题或未通过的项目,结余资金省财政收回并相应减少该项目科研院所下一年度科研业务费项目申报数量。

第十三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等管理情况的监督,严格支出管理和财务管理等。省属科研院所要按照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管理和使用资金,按照统一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加强对资金的日常监督,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条项目承担科研院所应严格遵守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切实履行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法人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项目资金内部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及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评审和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属科研院所科研业务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规审〔202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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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乃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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