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切实贯彻落实缓缴涉及企业、个体 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局),中省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稳经济一揽子接续政策措施,减轻企业、个体工商户负担,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现就切实贯彻落实《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以下简称《公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切实抓好政策落实
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稳经济一揽子接续政策的重要举措,是深化国家减税降费重大决策的具体体现,也是推进我省经济稳进提质的重要手段。各执收部门(单位)作为落实此次缓缴政策的责任主体,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行动上狠抓落实,措施上高效务实,克服时间紧、任务重等困难,坚决贯彻落实好本系统执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缓缴政策。各级财政、发改部门要切实发挥好管理职责,指导执收部门、业务部门抓好本地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缓缴工作,确保降费减负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二、加强降费政策宣传,密切关注社会舆情
各级财政、发改、执收、业务部门要把宣传《公告》作为第四季度重要工作来抓,通过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多种形式,加强政策宣传,切实提高社会对缓缴政策的知晓度,为政策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要密切关注社会上与缓缴政策相关的舆论、舆情,遇重要情况要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三、做好缓缴情况统计,及时反馈缓缴效果
各地各部门在落实缓缴政策过程中,对缓缴政策执行情况、遇到的困难、问题以及经验做法,应及时反馈省直对口部门。省直相关部门应于2023年1月15日前,将本部门本系统全省缓缴政策执行情况报送省财政厅和省发展改革委。
附件: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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