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继续收取船员培训费的批复 黑财税〔2024〕63号
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申请哈尔滨航运学校(黑龙江省交通干部学校)继续收取船员培训费的函》(黑交函〔2024〕39号)收悉。根据《黑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福建莆田航海职业技术学校等单位船员培训业务许可决定的通知》(海船员函〔2024〕2034号)、《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行政事业性培训班收费管理的通知》(黑财综〔2016〕38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哈尔滨航运学校(黑龙江省交通干部学校)继续收取船员培训费。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收费项目名称:船员培训费
二、收费单位:哈尔滨航运学校(黑龙江省交通干部学校)
三、收费对象:申请参加船员培训的人员
四、收费标准: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五、对参加船员培训的人员发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六、哈尔滨航运学校(黑龙江省交通干部学校)收取的船员培训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按规定缴入省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缴库时填列政府收入分类科目按照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规定执行。支出按照哈尔滨航运学校(黑龙江省交通干部学校)履行职能需要,由省财政厅通过部门预算统筹安排。
七、收费单位收费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八、收费单位要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并自觉接受财政、市场监管、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本批复执行期限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9年12月31日止。期满如需继续收费,请你厅提前两个月提出申请。
此复。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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