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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36916951/2024-002778
  • 2024-11-20 16:15:00
  •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教育厅 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黑龙江监管局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通知 黑财教〔2024〕92号
  • 黑财教〔2024〕92号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教育厅 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黑龙江监管局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通知 黑财教〔2024〕92号

日期:2024-11-20 16:15 来源:黑龙江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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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县(市)财政局、教育局、中国人民银行分行、金融监管局,各有关高校,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8号)要求,为同步做好我省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调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国家助学贷款额度

自2024年秋季学期起,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预科生,下同)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由不超过16000元提高至不超过20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由不超过20000元提高至不超过25000元。学生在就读学校申请的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或在户籍所在地申请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优先用于支付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超出部分用于弥补日常生活费。

国家助学贷款额度调整后,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学费补偿、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标准,大学生服务基层就业学费补偿、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标准,相应调整为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25000元。

二、调整国家助学贷款利率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由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60个基点,调整为同期同档次LPR减70个基点。对此前已签订的参考LPR的浮动利率国家助学贷款合同,国家开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哈尔滨银行等我省国家助学贷款承办银行按照国家规定将贷款学生原国家助学贷款合同利率调整为同期同档次LPR减70个基点。学生在校期间贷款利息所需经费,继续由学校隶属的同级财政承担。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未规定事项,按原政策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教育厅

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黑龙江监管局

2024年11月19日

责任编辑:王乃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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