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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117-000004
  • 2022-11-17 09:38:42
  • 《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 现行有效

《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日期:2022-11-17 09:3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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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为规范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以下简称电子卖场)交易行为,提高政府采购便利度和采购效率,优化全省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增强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交易行为的规范性,结合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黑龙江省“十四五”优化营商环境规划》等文件规定。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管理办法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电子卖场政府采购当事人,包括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电子卖场采购货物及其安装等必要的配套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以及通过电子卖场销售货物及提供与其配套的安装等必要服务的供应商,通过电子卖场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

(二)明确了各方管理主体的职责。省财政厅及各市(地)、县(市、区)财政部门为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电子卖场监管政策,依法对电子卖场采购活动及当事人进行监管,协调和指导全省电子卖场采购工作。负责组织管理供应商库及商品库、建立价格监测和信用评价机制、协调处理交易纠纷、督促履约等。对电子卖场供应商、采购人开展监督检查和信用评价,查处供应商、采购人的违法违规行为。电子卖场承建方和运营方负责电子卖场的平台搭建、技术支持、数据维护等工作,并协助省以下各级财政部门和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开展卖场供应商及商品的征集、审核、上线、监督管理、信用评价等工作。提供优质服务,定期向省以下各级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数据分析报告。

(三)明确了电子卖场采购活动遵循的原则和交易方式。电子卖场采购活动遵循“优质优价、物有所值、便捷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交易方式分为场内直购、场内比价、场内外询价三种。采购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

(四)明确了供应商、采购人的参与方式、参与条件及商品管理等。明确电子卖场入驻供应商的类型及不同类型供应商参与电子卖场政府采购活动的交易方式。明确电子卖场供应商入驻应符合的条件。明确商品进入卖场的前提条件,电子卖场商品上架信息、销售价格确定等商品管理行为,以及供应商的电子卖场日常管理、履约、保密等交易行为。明确供应商在电子卖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性为的处理方式。明确采购人进入电子卖场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采取方式以及应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具体情形。明确采购人用户账号、CA电子签章管理、建立内控机制等内部管理事项。明确采购人中标结果确认、合同签订、履约验收、支付款项等交易行为。明确采购人在电子卖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规性为的处理方式。

(五)明确了电子卖场采购活动的交易规则。明确电子卖场场内直购、场内比价、场内外询价三种交易方式各自的交易规则。其中,采取场内直购交易方式的,可按照采购人单位政府采购内控制度,使用采购人账号根据实际需要直接在电子卖场内购买商品。采取场内比价交易的,由采购人设定确定采购商品的成本价格和核心参数后,发出场内比价需求,由供应商在场内比价期间进行报价,场内比价时间截止后已报价供应商达到3家以上的,按报价最低和报价时间早的成交。采取场内外询价交易的,由采购人设定确定采购商品的成本价格和询价需求后,发起场内外询价,由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参加报价,场内外询价报价时间截止后,由采购人在参加报价的供应商中选择成交供应商,如所有供应商均满足询价条件,原则上应选择报价最低者成交,采购人不应以场内外询价需求发布阶段未列明的技术参数、产品功能为理由拒绝报价最低者成交。

(六)明确了电子卖场的监督管理职责。电子卖场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的行为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等有关部门的依法监督,财政部门的监管行为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监督。参加电子卖场政府采购的当事人对电子卖场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可通过电子卖场举报功能向财政部门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电子卖场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可通过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质疑投诉专栏公开的投诉电话、电子邮箱等渠道向财政部门举报;财政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电子卖场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行为开展监督和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不同情形按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处罚,并向社会公开有关处理处罚决定。对违反《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点击查看: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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