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属科研院所科研业务费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修订《办法》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新时代加快推动创新龙江建设的意见》(黑发〔2023〕10号)要求,进一步提高科研业务费项目资金使用效能,提升省属科研院所在全国的科技创新能力,发挥在科技自立自强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及省科研项目管理、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省属科研机构预算管理体制变化,修订本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科研业务费的用途。科研业务费项目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省属自然科学类科研院所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加强优秀科研团队建设和人才培养,围绕支撑“4567”现代产业体系建设,聚焦破解新兴产业、重点产业发展中关键核心技术和共性技术问题的专项经费。
(二)明确科研业务费的支持方向。重点支持研发能力强、基础条件好、学科专业具有优势的科研团队,省属科研院所科研业务费项目具体分为A、B、C三类。A类为聚焦我省新兴产业振兴,在数字技术、生物技术等领域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的研究项目。B类为面向我省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在省内重点产业领域开展基础性、支撑性共性技术攻关的研究项目。C类为支持青年科技人才开展对本学科、本领域有较大影响的基础研究项目。
(三)明确主管部门职责。省属科研院所主管部门是科研业务费项目管理的责任部门,项目申报时需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主管部门主要对所属科研院所申报项目的必要性和行业应用技术需求提出指导审核意见。项目批复立项后,主管部门与项目承担科研院所签订项目任务书,报省财政厅备案。项目实施期满后,主管部门对科研院所项目绩效自评价结论提出审核意见。
(四)明确科研业务费绩效评价流程。项目承担科研院所在项目实施期满后,组织对项目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项目绩效自评价,并对评价结论负责。在项目绩效自评价的基础上,省财政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科研业务费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结论分为通过、未通过和结题三类,对项目绩效自评价及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结论为结题或未通过的项目,结余资金省财政收回并相应减少该项目科研院所下一年度科研业务费项目申报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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