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加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农村综合改革发展重大决策部署,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激发市县政府重农抓粮积极性,改善村内基础设施,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81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黑政办规〔2020〕21号)等有关制度规定。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实施期限。实施期限至2028年。届时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等有关规定和农村综合改革情况评估确定。
(二)明确了遵循原则。一是规划先行,有序推进。二是广泛覆盖,农民受益。三是创新方式,多元投入。四是以县为主,统筹推进。
(三)明确了资金使用范围。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用于补助各市县开展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相关示范试点等工作。其中,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支出用于对农民通过民主程序议定的“村内户外”的道路、边沟、桥涵、绿化、亮化、文化休闲广场、公共浴池、村容村貌改造以及村民通过民主程序议定需要兴办且符合有关规定的其他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等;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相关示范试点支出用于支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署,按程序承担示范试点任务的市县。
(四)明确了资金测算分配因素及标准。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的分配遵循规范、公正、公开的原则,主要采用因素和定额测算方法分配,并可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财政困难系数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等因素进行适当调节,进一步突出激励导向。各支出方向测算因素及标准如下:
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支出按照各市县乡村人口数、村委会个数、上年市县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实际投入、上年预算执行情况、绩效评价情况等因素测算分配,权重依次为35%、10%、5%、40%、10%。对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部署,按程序承担相关任务的市县,实行定额补助。
(五)明确了预算执行和监督。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的预算执行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市县财政部门督促资金使用单位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并于当年11月底前,按照规范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将绩效自评结果上报省财政厅,并对自评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省级财政部门对各地自评结果进行审核汇总,形成整体绩效目标自评结果,根据需要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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