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5年版)解读
一、关于政府采购组织形式
政府采购分为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两种形式。集中采购分为集中采购机构(以下简称“采购中心”)代理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两种形式。部门集中采购包括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购和采购人按政府采购规定程序自行组织集中采购两种形式。采购限额是指单个项目(以下简称“单项”)或同一年度同一预算项目下同一品目或类别项目(以下简称“批量”)的采购资金总额。《目录》内限额以上项目原则上由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即政府集中采购;集中采购机构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完成代理采购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按政府采购规定程序自行组织集中采购或委托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即部门集中采购。分散采购项目可由采购人委托采购中心或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也可由采购人按政府采购规定程序自行组织采购。按政府采购规定程序自行组织采购是指由采购人按政府采购规定程序组织采购,要求采购人有与采购项目专业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掌握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具备编制招标采购文件、组织招标采购的能力和视频录像等条件。未设置集中采购机构的县(区)可委托市(地)、邻县(区)或省级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也可由采购人选择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或按政府采购规定程序自行组织采购。
二、关于政府采购方式
政府集中采购及分散采购可采取以下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类、服务类项目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国家对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货物类和服务类项目,应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经市(地)级以上财政部门或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的货物类和服务类项目,经市(地)级以上财政部门或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采购人可选择邀请招标方式。具体情形包括: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四条规定的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并从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具体方式包括: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征集;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选取;采购人书面推荐。
采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征集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名单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
采用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选取或者采购人书面推荐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名单的,备选的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总数不得少于拟随机抽取供应商总数的两倍。
随机抽取是指通过抽签等能够保证所有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机会均等的方式选定供应商。随机抽取供应商时,应当有不少于两名采购人工作人员在场监督,并形成书面记录,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投标邀请书应当同时向所有受邀请的供应商发出。
(三)竞争性磋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且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第三条规定情形的项目,采购人可选择竞争性磋商方式。具体情形包括: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无法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第六条规定的方式确定供应商。具体方式包括: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四)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且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货物类和服务类项目,采购人可选择竞争性谈判方式。具体情形包括: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十二条规定的方式确定供应商。具体方式包括: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
(五)询价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货物,采购人可选择询价采购方式。
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十二条规定的方式确定供应商。具体方式包括: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询价采购活动。
(六)单一来源。对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且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政府采购项目,应组织适合项目特点、符合《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七条要求的专家论证,在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公示大于等于5个工作日且无异议后,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单一来源采购申请(附专家论证意见、专家诚实守信承诺、公示截图)。对于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单一来源项目,经专家论证,可不公示,也无需获得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采购人应对单一来源采购项目的论据是否充分和是否符合单一来源规定条件负责,并通过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强化采购、财务和业务部门(岗位)责任,结合采购项目具体情况,依法选择适用的采购方式,防止随意采购和滥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七)框架协议。是指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对技术、服务等标准明确、统一,需要多次重复采购的货物和服务,通过公开征集程序,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并订立框架协议,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按照框架协议约定规则,在入围供应商范围内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并订立采购合同的采购方式。采购人证明能够以更低价格向非入围供应商采购相同货物,且入围供应商不同意将价格降至非入围供应商提供价格以下的,可以将合同授予非框架协议入围供应商。
(八)合作创新。是指采购人邀请供应商合作研发,共担研发风险,并按研发合同约定的数量或者金额购买研发成功的创新产品的采购方式。合作创新采购方式分为订购和首购两个阶段。订购是指采购人提出研发目标,与供应商合作研发创新产品并共担研发风险的活动。首购是指采购人对于研发成功的创新产品,按照研发合同约定采购一定数量或者一定金额相应产品的活动。
(九)电子卖场。60万元以下的货物类采购项目可以通过电子卖场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类项目,单项或批量的采购资金总额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可通过电子卖场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本单位单项或批量的采购资金总额,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类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范畴,预算单位可以通过电子卖场采购,但不履行编报政府采购计划等政府采购程序。同一采购项目中同时包含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非货物类预算占比超过50%的,不应通过电子卖场采购。单项或批量的采购资金总额不足10万元的,预算单位可按照本单位政府采购内控制度,根据实际需要直接在电子卖场内购买商品,也可选择反拍、团购、比价交易方式中的一种实施。单项或批量的采购资金总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60万元(不含)的,预算单位可根据实际,选择反拍、团购、比价交易方式实施。
(十)服务工程网上超市。60万元以下的工程、服务类采购项目可以通过服务工程网上超市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工程、服务类项目,单项或批量的采购资金总额未达到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可通过服务工程网上超市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本单位单项或批量的采购资金总额,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工程、服务类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范畴,预算单位可以通过服务工程网上超市采购,但不履行编报政府采购计划等政府采购程序。同一采购项目中同时包含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货物类预算占比超过50%的,不应通过服务工程网上超市采购。单项或批量的采购资金总额不足10万元的,预算单位可按照本单位政府采购内控制度,根据实际需要选择直购或者比价的方式实施。单项或批量的采购资金总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60万元(不含)的,预算单位应通过比价方式实施。
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22〕17号)关于“《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施行后,财政部关于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的规定不再执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对涉及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的制度规定进行清理规范”的规定,取消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方式,原通过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方式实施的采购项目,可依法依规通过以上十种采购方式履行采购程序。
三、关于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实施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2018年国家发改委第16号令)规定范围之外的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必须依法实施政府采购。具体包括:
(一)投资预算小于400万元的工程施工项目,无论是否属于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依法实施政府采购。采购人可根据项目特点选择竞争性磋商或竞争性谈判方式,60万元(不含)以下可选择服务工程网上超市采购。
(二)投资预算小于200万元的与工程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无论是否属于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依法实施政府采购。采购人可根据项目特点选择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等方式,60万元(不含)以下可选择电子卖场采购。
(三)投资预算小于100万元的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无论是否属于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依法实施政府采购。采购人可根据项目特点选择竞争性磋商或竞争性谈判方式,60万元(不含)以下可选择服务工程网上超市采购。
(四)财政性资金投资的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不属于基本建设投资的项目,其施工、货物、服务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依法实施政府采购。施工项目,采购人可根据项目特点选择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方式,60万元(不含)以下可选择服务工程网上超市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的采购方式,按《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各级财政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上述规定,规范工程类项目政府采购行为。
四、关于特殊政府采购项目实施
(一)关于省属各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实施。省属各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省属高校、科研院所要优化和完善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按照《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黑财采〔2017〕5号)规定执行。鼓励省属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共享、试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对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购置进行查重,避免重复购置。
(二)关于异地省直单位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省内驻哈尔滨市所属市辖区外以及驻省外的省直预算单位执行省级《目录》和限额标准。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前,应通过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申报采购计划(含集中采购计划和分散采购计划)。省内驻哈尔滨市所属市辖区外的省直预算单位可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或临近市(地)、县(市、区)采购中心采购,驻省外的省直预算单位可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或驻地社会代理机构采购。《目录》内大于或等于60万元,因特殊要求需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购或自行组织集中采购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须经省财政厅批准。
(三)优化省本级采购方式审批流程。对于采购预算4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省本级采购人依法依规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由省本级采购人进行采购计划备案,省级财政部门不再对采购方式进行审批。对于采购预算400万元(含)以上的部门集中采购组织形式、非涉密单一来源采购方式,1000万元以上的进口产品采购和采购方式变更,以及60万元(含)以上的涉密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审批,仍履行线下审批程序。各市(地)、县(市)财政部门可结合实际自行确定具体审批流程。
(四)关于长期服务类项目续约采购实施。采购文件包含续签条款的长期服务类(如物业、印刷等)政府采购项目,预算较上年增幅小于等于10%的,可采取续约方式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续约后,合同总期限应小于等于3年。对于续约项目,采购人应通过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上报“合同续签”采购计划备案。
(五)关于涉密政府采购项目实施。涉密政府采购项目按照《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国家保密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执行,其中:绝密级的项目必须由采购人自行组织,机密级和秘密级的项目可由采购人或采购中心组织,不得委托社会代理机构组织。
五、关于保留市县制定本地2025年版《目录》采购限额标准自主权
考虑到大部分市(地)、县(市、区)财力水平不同,允许各市(地)、县(市、区)在不改变我省2025年版《目录》规定的集中采购项目(品目)的前提下,在国家规定的最低限额标准基础上(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不应低于30万元,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不应低于60万元;货物、服务项目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不应低于200万元),根据本地财力状况确定集中采购、分散采购限额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六、有关要求
(一)压实采购人主体责任。采购人要按照“谁采购、谁负责”原则,强化单位内部的政府采购管理控制与监督问责,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事项内部决策机制,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切实落实好政府采购主体责任。主管预算单位要切实负担起指导本部门采购需求管理工作的职责,加强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督促和指导,确保所属预算单位严格按规定开展采购需求管理工作,提升采购绩效。各级财政部门在投诉、举报处理和监督检查过程发现采购人未按照规定进行采购需求管理或者采购需求管理不规范的,由财政部门采取约谈等方式责令采购人整改,对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二)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采购人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脱贫地区农副产品采购,促进节能环保产品生产企业、绿色建材产品生产企业、再生资源产品生产企业、以竹代塑产品生产企业、科技创新企业、数字经济企业、生物经济企业、冰雪经济企业、创意设计企业发展,以及扶持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等政府采购政策。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加大对生物基产品的采购力度。
(三)优化全省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推进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工作,推进实施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三年行动,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对标国内先进水平和一流标准,消除各类政府采购隐性壁垒及倾斜照顾本地企业行为,健全防范化解拖欠供应商采购项目资金长效机制,构建公平公正、阳光透明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着力提升我省政府采购活动规范化水平,优化我省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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