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告知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
日期:2023-03-01 13:04
来源:黑龙江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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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告知单 (参考样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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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受理和处理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 |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事项 | 实施主体 | 省政府采购办 | ||
承担此项工作事项的依据 |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 | ||||
法定时限 | 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 承诺时限 | 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
事项相对人 |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 ||||
是否收费 | 否 | 收费依据与标准 | |||
出具的文书或证照名称 |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书 | ||||
办理条件 | 参加政府采购项目活动的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首先依法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 ||||
办理地点 | 哈尔滨市南岗区民益街80号 | ||||
承办内设机构 | 供应商投诉受理组 | 咨询电话 | 0451-53621677 | ||
监督机构 | 监督电话 | ||||
邮寄地址 | 哈尔滨市南岗区民益街80号 | 邮政编码 | 150030 | ||
申报所需材料(如未标记数量默认为一份) |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书应当包括: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除提交投诉书外,还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投诉人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 | ||||
注:此表电子版可在省编办门户网站公示公告栏目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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