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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财规审〔2020〕4号)

日期:2020-02-19 08:55 来源:黑龙江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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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县(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2月19日

黑龙江省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有效性,推动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9〕46号)等法律法规及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为支持稳定和优化农田布局,全面提升农田质量而统筹安排用于农田相关工程建设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监督和绩效评价工作适用本办法。有特殊规定的,按照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耕地。

第四条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政策实施期限至2022年末,期满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我省农田建设需要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再作相应调整。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五条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的管理遵循事权清晰、权责匹配;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共同管理。

(一)省财政厅负责年度预算的编制,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预算指标,指导监督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市县(含县级市、区,以下简称“市县”)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二)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组织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支持的相关规划和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核,研究提出年度资金分配和任务清单建议方案,制定项目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做好绩效目标制定,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督促资金使用单位加快预算执行,指导市县做好项目和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三)市县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农田建设补助资金预算按规定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督检查以及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等,建立健全本级资金管理制度。按照事权划分和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安排必要的农田建设资金,列入本级政府预算。

鼓励市县在中省补助基础上,兼顾本级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债务风险防控要求,努力提高资金筹集能力和项目建设水平。

(四)市县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负责农田建设相关规划、实施方案和初步设计编制、项目的组织实施、日常监督管理、项目验收和预算绩效管理等具体工作,建立健全市县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第七条  鼓励项目受益对象和农村集体筹资投劳进行投入。鼓励采取投资补助、贴息等形式,吸引社会资金投入。

第三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八条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优先扶持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农田建设以农民为受益主体,扶持对象包括小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专业大户以及涉农企业与单位等。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支持用于高标准农田及农田水利建设。

第九条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应当用于以下建设内容:

(一)土地平整;

(二)土壤改良;

(三)灌溉排水与节水设施;

(四)田间机耕道;

(五)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

(六)农田输配电;

(七)损毁工程修复和农田建设相关的其他工程内容。

第十条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项目所需材料费、设备购置费及施工支出,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费、工程招投标费、工程监理费以及必要的项目管理费等。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田建设无关的支出。更不得用于其他部门实施农田项目的配套支出。

第十一条  各地应按从严从紧的原则,在省下达的农田建设补助项目资金中提取管理费,管理费按农田建设项目中央财政投入资金的一定比例据实列支,中央财政投入资金1500万元以下的按不高于3%据实列支;超过1500万元的,其超过部分可按不高于1%据实列支。

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农田建设项目评审、实地考察、检查验收、工程实施监管、绩效评价、资金和项目公示等管理方面的支出,设区的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经费由市政府预算安排,不得另外列支。

第十二条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可以采取直接补助、贷款贴息、先建后补等支持方式。

第四章  分配和下达

第十三条  省级对市县的资金分配,除贫困县和开展创新试点的项目外,结合各地规划储备项目情况,按因素法分配。对个别确需实行省级管理的项目,可采取项目法分配。

按照因素法分配的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基础资源因素、工作成效因素和其他因素。其中:基础资源因素权重占70%、工作成效权重占20%、其他因素权重占10%。基础资源因素包括农田建设任务因素,权重占45%;耕地面积因素,权重占10%;粮食产量因素,权重占10%;水资源节约因素,权重占5%。工作成效因素要以绩效评价结果和相关考核结果为依据。其他因素主要包括脱贫攻坚等特定农业农村发展战略要求。

第十四条  在收到国家下达我省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时,省农业农村厅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资金分配建设和工作任务清单提供给省财政厅联合履行省政府报批程序后,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批复意见,将资金指标分解下达到市县,同时将资金分配结果报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备案并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黑龙江监管局。

第五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条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市级农业农村局。具体审批事项,按照农业农村厅印发的《黑龙江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黑农厅规〔2019〕25号)有关规定执行。

市县农业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及时将农田建设补助资金预算落实到具体项目。同时,督促项目单位提前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加快项目实施和预算执行进度。

第十六条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按照《国务院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意见》(国发〔2017〕54号)以及财政部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按要求统筹整合不同渠道的涉农资金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

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7〕70号)有关规定,在脱贫攻坚政策实施期内,省级在分解下达农田建设补助资金预算时,用于20个国家级贫困县(市)(以下简称贫困县)的资金总体增幅不低于中央下达全省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总体增幅。同时,分配给贫困县的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一律采取“切块下达”,资金项目审批权限完全下放到县,不得指定具体项目,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资金。对于纳入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方案的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任务清单和区域绩效目标对应的指标按被整合资金额度相应调减,不再考核该部分资金对应的任务完成情况。

其他市县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资金使用方向和支出范围使用,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方向、调整支出用途,不得随意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第十七条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的支付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结转结余的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属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核实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支出内容,督促检查建设任务(任务清单)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田建设补助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绩效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加强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监督检查信息共享机制。积极采取不定期检查、引入第三方中介机构等措施,重点对资金到位及使用、建设进度、质量与安全、建设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纠正。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等,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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