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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衔接及整合项目资金绩效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黑财农〔2022〕194号)

日期:2022-11-15 17:1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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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县(市)财政局、乡村振兴局、发展改革委(局)、民宗局(民族局)、农业农村局、林草局:

为进一步加强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项目资金和纳入脱贫县统筹整合实施方案的项目资金(以下统称“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工作,切实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结合各地推进此项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

(一)严格规范设定绩效目标。预算资金申请单位在申报项目时,要同步编报绩效目标。设定的项目资金绩效目标要指向明确、实化量化、合理可行。预算资金申请单位根据项目实施内容和预期产生效益情况,编报项目资金绩效目标申报表。按照《黑龙江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要求,未明确绩效目标的项目不得纳入县级项目库。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资金绩效目标论证审核,确保项目资金绩效目标科学、准确、合理。

(二)强化绩效目标审核。县级财政部门牵头,会同乡村振兴等行业主管部门,在年度预算编制环节,依据国家相关政策及乡村振兴规划,组织对预算资金申请单位编报的项目资金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可委托第三方或绩效目标审核专家库成员参与评审),审核结果报县级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作为预算安排或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脱贫县要做好与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方案的衔接。审核重点包括绩效目标的合规性、完整性、相关性、适当性和可行性。各县根据实际情况,在遵循总体要求的前提下,形成符合本县实际的绩效目标审核表和相关材料。绩效目标审核通过的项目,可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安排预算;审核不通过的项目,报经县级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退回部门,对项目绩效目标进行完善后,重新申报预算。审核通过并安排预算的项目,预算资金申请单位要将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报送县级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并编入本部门预算依法予以公开。

(三)及时批复绩效目标。纳入年初预算的项目经县人代会批准后,县级财政部门应于20日内将项目资金绩效目标随同部门预算一同批复至预算资金申请单位。预算执行中,县级收到上级转移支付和本级预算追加的项目资金,按照相关程序批复绩效目标,并随同资金指标一同下达。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将批复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按照规定程序报送省级财政部门、乡村振兴等行业主管部门备案。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批复后,原则上不作调整。预算执行中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按规定程序办理。预算资金申请单位应在收到批复后20日内将项目资金绩效目标在政府网站进行公开。

(四)充分运用绩效运行监控手段。预算资金申请单位应实时对本年度实施的项目进行跟踪监控,重点对项目预算和绩效运行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县级乡村振兴等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重点项目或重点区域资金进行监控。预算资金申请单位每年定期组织项目实施单位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工作,如实准确填报绩效运行监控表,并及时将资金项目绩效运行监控结果报送乡村振兴等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县级乡村振兴等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监控结果应用,对项目资金实际执行与绩效目标偏离较大的,应要求预算资金申请单位及时予以纠正;问题严重的,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收回或暂缓拨付财政资金。

(五)认真开展绩效评价。项目实施完成后,预算资金申请单位应及时组织项目实施单位开展绩效自评,年度预算执行终了,应完成对本年度所有实施的项目绩效自评(对跨年度的重大项目,要开展阶段性评价,实现全周期跟踪绩效评价),预算资金申请单位对自评结果负主体责任。预算资金申请单位应根据批复的项目绩效目标,填报项目绩效目标自评表,并认真总结形成本单位绩效自评总结报告。在预算资金申请单位全面绩效自评基础上,由县级财政部门牵头,会同乡村振兴局等行业主管及审计部门,对预算资金申请单位绩效自评结果进行抽查,抽查结果要及时反馈至预算资金申请单位并督促整改。由县级乡村振兴等行业主管部门牵头,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实际需要,每年选择重点项目和重点区域资金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可采取委托第三方形式),形成绩效评价报告。每年绩效评价时,要抽取部分以前年度项目进行持续跟踪评价。

(六)注重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县级财政部门和乡村振兴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将绩效自评抽查结果、绩效评价结果等及时报县级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决策以及分配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绩效自评抽查结果和重点绩效评价结果应当作为预算资金申请单位改进管理、调整财政支出方向、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预算资金申请单位要将绩效自评结果编入本部门决算并依法予以公开,县级财政部门要将重点绩效评价结果编入本级决算并依法予以公开。

二、有关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强化监管。各地要落实全面实施绩效管理要求,压实绩效主体责任,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项目绩效目标,强化绩效运行监控,扎实开展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要将全过程绩效管理作为加强衔接及整合项目资金日常监管的重要工具,坚决杜绝走形式、做表面文章、未经核实随意填列监控及评价结果等行为。

(二)落实责任,加强协作。各地各部门要明确工作责任,严格按照“谁申请资金,谁设置目标”“谁支出,谁负责”“谁使用资金,谁开展自评价;谁安排资金,谁负责重点评价和结果应用”的原则和既定职责分工,将有关工作及时分解落实。要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和配合,安排好相关人员,认真收集、整理、完善相关材料,如实、及时填报绩效信息,进一步增强监管合力。

(三)积极推进,及时公开。各县要积极完善管理措施,不断积累经验,可根据实际情况,在遵循总体要求的前提下,对绩效运行监控形式、方式、频次、项目比例等进行设定,对绩效目标自评内容、模板及方式等进行完善,形成符合本县实际的绩效运行监控模式和绩效自评模式。县级相关部门要按照要求及时准确公开绩效目标、自评结果及重点绩效评价结果等绩效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未尽事宜,请参照《黑龙江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转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管理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黑财农〔2019〕211号)有关规定执行,各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在遵循总体要求的前提下进行补充完善。

此通知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有效期一年,如国家后续有新的调整要求,再随之调整完善。

附件:绩效目标相关材料模板(点击下方附件查看)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乡村振兴局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2年11月15日

责任编辑:王乃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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