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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日期:2019-06-24 16:55 来源:黑龙江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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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享受主体】

  2017年12月31日前设立但未获利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2017年12月31日前设立但未获利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享受条件】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指以单片集成电路、多芯片集成电路、混合集成电路制造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在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的居民企业;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2%;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4)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5)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质认证(包括ISO质量体系认证);

  6)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集成电路生产项目,其主体企业应符合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条件,且能够对该项目单独进行会计核算、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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